关于印发《双流县深入推进工业强县打造成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www.daliank.com   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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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委发〔2011〕37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双流县深入推进工业强县打造成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政策(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双流县委 
                                                                           双流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0日 


  
                               双流县深入推进工业强县打造成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政策(修订稿) 
  
    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县,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加速成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支持的原则是以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为主;支持的产业是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新能源、电子信息、物联网、民用航空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重点是项目引进、产业集群培育、大企业扶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上市融资等,着力打造中西部最具竞争力的产业高地,努力开创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迅速崛起的新局面。 
一、加大对现代制造业发展的支持 
(一)设立5亿元现代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设立5亿元现代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根据工业入库税金县级分成增长比例,予以适度追加。 
二、加大对现代制造业招商引资的奖励 
(二)招商引资“全分一奖”政策。全县镇(街道)引荐落户到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含物联网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和蛟龙工业港,下同)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项目,在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税收、增加值全部计入引荐镇(街道)“全分”的基础上,按项目约定建设周期内实际建设用地面积予以引荐的镇(街道)50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单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丘区引荐镇可再提高3000元/亩进行奖励;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全县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年终工作奖励要与向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引进项目的投资额度挂钩。 
(三)招商引资“中介人奖”政策。凡从市外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项目到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的中介人或机构,在所引项目按协议履约后,享受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2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分别按项目注册资本金的0.8‰、1‰、1.2‰给予奖励;单个引进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三、加大对现代制造业资本性支出的扶持 
(四)西航港经济开发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一费制”。西航港经济开发区新办工业项目实行“一费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干为20元/m2,统一由县建设局收取;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综合用房及仓储建设不征收人防费。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两层的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元/m2收取;三层及以上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每年在“现代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对已实现投资约定同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5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经达产审计后,项目建设期间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0%给予一年期以内的贴息,或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起龙头带动作用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经达产审计后,项目建设期间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0%给予一年期以内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已获得市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补助)的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县级不再给予贴息(或补助)。 
四、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 
(六)加大对工业企业节能改造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年综合节能在100吨(含1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按300元/吨给予奖励,整个节能系统项目贴息和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国家、省、市、县其中一级政府奖励。 
(七)加大对制造业清洁生产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支持。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含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并通过评估,经省、市验收合格的,给予企业的审核费用5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通过实施深度治理工程,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减排量的,按国家环保部认定量2000元/吨一次性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国家、省、市、县其中一级政府奖励。 
(八)加大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助。按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要求,对纳入全县淘汰关停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原则上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的20%或按产能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国家、省、市、县其中一级政府奖励。 
五、加大对现代制造业成本性支出的补贴 
(九)加大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支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实际入库税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已获得市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工业企业,未贴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实际发生利息的90%给予企业不超过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加大对主导产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对与企业仍有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县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三年内分三次按2:3:5比例分别给予资助,A、B、C、D四类人才资助总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期间离开我县工作岗位的,从离开当年停止资助。对与企业仍有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未享受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每月给予租房资助,A、B、C、D四类人才每月资助额分别为2000元、1200元、800元、400元,资助期间离开我县工作岗位的,当月停止资助;资助期间购买住房的,自所购住房交房当月起,六个月后停止资助。在西航港经济开发区设置高层次人才公寓,对入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免收三年租金(注:A、B、C、D四类人才分类见《双流县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十一)加大对县内技术工人培训的支持。鼓励培训双流籍技术工人,对县内技术工人培训机构培训技术工人就业率达到70%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除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外,按2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六、加大对现代制造业企业成长的扶持 
(十二)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提速增效的支持。对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且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增长30%以上,且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工业税收平均增幅的,年终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10万元奖励;对上年销售收入3 亿元以上且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当年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增长25%以上,且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工业税收平均增幅的,年终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40万元奖励。 
(十三)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建成企业“一一五五五”财政扶持政策。凡入驻西航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自协议投产之日起,参照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且达到协议约定的给予企业“11555”扩大再生产财政扶持(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十四)工业企业纳税攀登奖。对上年入库税收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当年纳税额为历史最高水平,增幅高于当年全县工业企业税收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享受纳税“攀登奖”。标准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1%奖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纳税增幅高于全县工业企业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的,再按超过部分县级实得部分30%的标准核实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五)工业企业规模“上台阶奖”。在企业纳税增幅高于全县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同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并且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首次突破3亿元、8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年终一次性分别奖励工业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销售收入和增加值“上台阶奖”。对税收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年终一次性分别奖励工业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税收“上台阶奖”。  
七、加大对现代制造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十六)加大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加强合作。凡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防科工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在国家、省、市资金到位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按项目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产学研成功合作孵化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孵化资金扶持。 
(十七)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加强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对企业上年度科技创新投入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结合企业上年和当年入库税收、知识产权及产业化情况等,给予企业实际科技创新投入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内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年技术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6%的,给予不高于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对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生产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和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定额资金资助;对购买或自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成功转化正式投产的,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专利转化补助;对企业专利维权产生的直接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创建国家及省市技术中心。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县内企业,经企业申请,县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县内企业,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 
(十九)鼓励高层次技术人才创业。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属我县重点产业领域需要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实体项目,分建成、投产、达产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给予项目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的项目资助,资助总额不高于100万元;同时,在起步阶段可在创业园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十)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和标准建设。对新获得中国名牌、省级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商标或品牌不兼奖)。对新参与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修)定并在标准文本中署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加强现代制造业商务环境建设 
(二十一)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要素配套的支持。在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的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可根据项目投入总额,安排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扶持资金。 
(二十二)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凡在我县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为我县企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3亿元以上、增长达20%以上的,根据其担保企业实际银行贷款额度,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三)支持中小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协调解决中小企业紧急贷款问题,为县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应急周转。对有订单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拆借。 
(二十四)加大对工业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对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县行政区域内且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我县的工业企业,在国内外(含境外)首次在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500万元补贴,首次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300万元补贴;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县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200万元补贴;对单次成功发行工业类企业债券超过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二十五)加强发展现代制造业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经信、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双流县打造成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力度,充分调动和激励全县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加快发展现代制造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十六)严格规范实施。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本政策要求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县打造成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内新引进项目的扶持需经县投促局和西航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审定其履约情况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内原有企业的扶持需经西航港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扶持政策仍按原申报、审批、核准程序和归口单位执行。凡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突破“11555”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该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协议约定为准。 
本政策涉及到的税收额以税务部门核实的公历年度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的税金为准,企业和个人享受的奖励均应由获奖者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金。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