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降低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www.daliank.com   2015-07-15   来源:成都网上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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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关于降低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厅交发〔2013〕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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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2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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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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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13〕325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将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车辆管理所大厅公示新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包括申请抵押登记费和申请解除抵押登记费,不得向申请人另行收取解除抵押登记费。总队要组织开展规范收费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清理核对收费项目、标准,对存在乱收费等问题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民警的责任。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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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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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四、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按规定权限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审核,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本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要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于9月底前,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收费标准降低情况,包括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情况,于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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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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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二)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相关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为:注册岩土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2元降为15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91元降为22元;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4元分别降为18元、15元、18元、15元;物业管理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1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15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9元降为13元。
四、交通运输部门 
(一)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职业资格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 
五、农业部门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具体为: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二)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三)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5元降为11元。 
六、卫生计生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0元统一降为每人每科(含初级和中级)20元。
七、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 
(一)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分别收取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25元。 
(二)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 
(三)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企业联合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8元,主观题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2元。
八、环保部门 
环保部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九、水利部门 
水利部所属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水利水电工程)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十、审计部门 
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降为20元。
十一、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0元降为15元。
十三、外文出版部门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为:三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00元降为每人每科75元,三级口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430元降为每人每科100元;一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1000元降为每人每科2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1300元降为每人每科300元;同声传译(含2科)由每人1940元降为每人每科400元。 
十四、铁路部门 
国家铁路局收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