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加快发展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的意见(试行)(双委发﹝2008﹞84号)

www.daliank.com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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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加快发展光伏光电及新能源
产业的意见(试行)
(双委发﹝2008﹞84号)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8〕6 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发展的试行意见》(成府发〔2008〕1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县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发展,培育以光伏发电、光电显示、新能源设备及其应用产品为主要内容的千亿级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集群,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目标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县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硅材料、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设备、新型储能材料、输变电及高效节能设备、光电显示设备、民用核能、电动车辆等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项目和企业,以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其它新能源产业。
    第二条发展目标:力争到2012 年完成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项目投资200 亿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300 亿元以上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集群;到2020 年,培育年销售收入1000 亿元以上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集群,形成在国际国内极具竞争力,具有完整产业链的千亿级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集群。
二、扶持政策
    第三条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发展资金,县财政每年从大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 亿元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双流县加快发展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主要用于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项目的配套,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重点产品扶持,基础平台及环境建设,吸引高级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及对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注册在双流县境内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项目,按照《关于加快西航港工业集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自投产之日起,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为参照标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政策(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按照省、市、县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实施的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利息贴息扶持,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元。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精神,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确认后,免征项目进口设备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条多渠道解决融资问题。积极引导国外资本、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领域,充分发挥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鼓励境内外各类企业采取多渠道融资的方式设立担保公司或参与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链中的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按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双府发〔2008〕51 号),县财政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定额资金扶持;通过信息发布和政府协调,引导金融和投资机构对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条优先配置项目用地。凡入住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项目,县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优先规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办理项目国有土地权证。
    第六条支持配套建设。积极支持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项目电力、天然气等能源配套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以上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项目,其电力、天然气等能源配套设施项目,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扶持资金。
    第七条鼓励建立公共技术平台。从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光伏光电产品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建设和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光伏产品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发展,加快光伏光电技术和产品集聚,培育壮大光伏光电产业链。
    第八条鼓励技术创新。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承担的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形成产业化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以项目经费形式从科技三项经费列支,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 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技术创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按照《中共双流县委、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工业大企业的实施意见》(双委发〔2007〕7 号)的规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30 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享受完毕“11555”财政扶持政策后,根据其税收贡献,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双委发〔2005〕34号)的规定,享受纳税“攀登奖”或“纳税大户奖”,并全部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者。
 
对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纳税保持增长,且年销售收入上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上台阶奖”,以后每跨越一个10 亿元台阶,再给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30 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支持优先采购县内企业产品。凡注册在双流县境内的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产品全部列入地方产品采购目录,鼓励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采购。大力支持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提高终端产品本地化水平,对县内重点企业采购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企业终端产品,按新增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或资金补贴。
三、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发改、经济、财政、国土、规划、开发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双流县加快发展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产业发展和产业集群总体发展规划、资金扶持计划及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对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项目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建立重大项目VIP 通道,对项目的备案、审批、报建等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四、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本意见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双流县加快发展光伏光电及新能源产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