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www.daliank.com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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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服务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双流招商网 作者:zsj 阅读3次
 
双流县服务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三产富县”战略,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县服务业发展招商引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双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双委发〔2006〕6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条件
1、引进项目必须是服务业企业(纯住宅房地产项目除外)。具体为:①基础服务业企业(主要指现代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新兴基础服务);②生产和市场服务业企业(主要指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总部型服务业、金融、保险、会展、电子商务以及中介、咨询等新兴生产和市场服务);③个人消费服务业企业(包括高档酒店、文化创意、运动休闲、大型旅游娱乐、知名餐饮连锁等消费服务)。
2、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①引进项目必须是从县外引进,在本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②引进项目的注册资本金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其中知名餐饮、公共信息服务、中介和咨询等项目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③投资企业或项目对双流县地方税收、促进就业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的贡献。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中介人。
2、中介机构(含商会、企业联合会等)。
3、省市驻外(外省市驻蓉)办事机构(人员)。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为我县引进服务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按以下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动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
2、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项目动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
3、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动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4‰给予奖励。
4、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8000万元(含8000万元),项目动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
5、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8000万元以上,项目动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6、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服务业项目和国内外行业知名品牌企业(包括中介机构)的,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优于上述比例进行奖励。
7、总部经济服务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按《双流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双委发〔2006〕71号)执行。
    第四条  兑现办法
1、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双流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报县招商引资局。
2、县招商引资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核实,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3、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引进并动工建设服务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个人)兑现奖励。
第五条  其他
1、本办法所指注册资本金以企业第一次注册资本金为奖励的核算标准。
2、本办法所指到位资金具体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款、营业用房及设备款等。
3、中介机构(个人)的确定,以第一个提供项目信息并在项目正式签约后1个月内到县招商引资局登记备案,经核实确认并由县招商引资局出具中介人备案确认函为准。
4、为加大招商引资实效,县招商引资局可与省、市驻外办事机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5、本办法的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受奖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发放单位报税务部门审核后依法代扣。
6、本办法所规定的动工建设,指营业用房主体建设达到报建面积的30%以上的。
7、本办法涉及的币种为人民币。
8、本办法由县“三产富县”战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