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www.daliank.com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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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西航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增强县域综合竞争力,现就我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思路
      (三)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35223”发展思路,依托双流国际机场、城南城市副中心和科教人才优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依靠市场力量,加强区域合作,打造总部经济,培育总部文化,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构建城南总部集聚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县域经济核心竞争力。
      (四)基本原则。按照打造“中国西部航都,成都南部新城”的发展战略定位和助推经济转型、城市转型、社会转型的总体思路,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和推动现代服务业持续发展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
      (五)基本思路。围绕临空经济和总部经济两个核心,系统配置资源,互动发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发展总部经济中的作用,搭建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两个平台,构建具有双流特色的“双核双圈”临空总部经济发展模式。
      三、发展总部经济的主要措施
     (六)发展总部经济的总体规划。对全县总部经济发展进行科学论证和规划,采用先进理念规划高级商务区、商贸区、现代物流园区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等专业板块,有效整合辖区资源,完善基础设施。把充分利用双流国际机场区域航空枢纽地位、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和商务配套设施完善、大学-科研院所等教育科技资源丰富等优势,作为吸引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进驻的突破口。新引进企业总部(或县内大企业总部)原则上要求向西航港经济开发区机场高速路两侧1km2总部经济区、成都南湖3km2总部经济区、牧马新城1km2总部经济区和双流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370亩宗申产业园总部经济区集中,推动总部经济集群发展。
      (七)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重要的调控和载体作用,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总部经济区所需的建设用地,一部分通过省市分解给我县的年度计划指标解决,其余部分通过土地整理、盘活存量土地等方式解决;同时,鼓励总部企业参与区域内土地整理。总部经济区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总部企业用地按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
      (八)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高标准建设总部经济区。积极争取和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对开发建设总部经济综合发展区项目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减免产业发展和项目开发建设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同时对总部经济区内产生的增量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总部经济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积极争取市级及以上财政对总部经济综合发展区的支持力度,县财政按政策要求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在总部经济区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原则上按照规定全部用于区内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照国家规定上交部分外,其余原则上按规定用于区内供水设施建设;对总部经济区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用电,供电部门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电费。
在总部经济区盘活存量土地的净收益,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的税费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规定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九)对发展总部经济配套服务的扶持奖励。为发展总部经济配套服务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总部企业执行。对在总部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修建商务写字楼达10000m2以上的房地产企业,按企业房屋销售所缴纳契税县级留存部分财政安排50%给予奖励;对在总部经济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四星级以上大酒店的企业,从酒店经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其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财政安排50%给予扶持;对在总部经济区建设其它配套服务设施的,可根据投资情况从配套服务设施经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其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财政安排20-50%给予补助。
四、引进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鼓励政策
      (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吸引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名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大集团、行业协会组织以及年营业额超1亿元或年纳税总额超500万元的国内外企业,到双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让上述机构到我县注册,使双流成为大企业大集团的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生产制造基地的集聚地;积极引进省内外各类大中型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到双流聚集。
      (十一)对新引入的总部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注册登记在双流县境内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包括其税收关系原不在双流县而后转入的),对注册登记的当年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以其当年纳税县级留存部分为参照标准,实行“533”财政扶持政策(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支持企业发展)。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更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于注册地不在双流的总部企业,须与其注册地共享税收。
      (十二)对新引入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实行补贴和优惠。在总部经济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包括其税收关系原不在双流县而后转入的),对注册登记当年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达300万元以上的,根据总部企业实际实现的税收贡献予以购房价款总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m2);在总部经济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对年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每年按租金的50%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总部企业在规划的总部经济区修建办公用房的,免交项目建设报建费;总部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50%给予奖励。对投资额度和强度大、预期税收回报大的总部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优惠的政策。
      (十三)对总部企业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奖励。迁入总部经济区的总部企业,根据企业每年税收贡献,颁发“攀登奖”,参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双府发〔2003〕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年实缴税收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进行公开表彰。
      (十四) 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凡入驻我县的总部企业,根据贡献大小,对其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奖励。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用于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奖励。
      (十五)对积极引进总部经济的各镇、街道及中介机构(个人)进行奖励。凡由各镇、街道引进的县外知名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投资、增加值、税收全部计入项目引进镇、街道。凡由中介机构(个人)引进的县外知名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参照《双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双委发〔200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发展总部经济的服务措施
      (十六)全程“绿色服务”渠道。政府要由提供土地、资金等常规性资源向提供人才、信息等战略性资源转变,为总部企业提供企业入园、科技服务、金融支持、人事人才、中介服务、物业保障等内容的优质服务。设立现场服务中心,开通“绿色服务”信道,开辟总部企业入园和支持保障两个“直通车”,实行“集中”办公并联审批,全程陪同、全程代理服务。
      (十七)融资支持渠道。设立“双流总部企业孵化基金”,用于吸引总部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开发重点产品。对在融资方面有需求的高成长型企业,推荐给银行、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企业自筹资金参照执行)、科技孵化资金扶持。
      (十八)人才资源支持渠道。组建“双流总部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总部经济的管理咨询服务。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教人才优势,围绕总部经济产业链条集聚和培养人才,鼓励培训机构、高校、企业集团、非政府组织组织产业人才培训项目或合作培训项目。
      (十九)科技项目支持渠道。针对政府各部门的科技项目,由专人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支持在双流注册的总部企业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县的总部企业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根据企业税收贡献,优先安排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扶持。
      (二十)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加大信息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双流县发展总部经济资源数据库,包括总部企业目录、专家团队目录、人才开发目录和总部经济项目库。充分利用政务网,开辟总部经济专栏,加大信息透明度,开放政府的非保密信息,加强与总部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的信息往来,实现总部经济信息共享,促进交流和合作。
      (二十一)服务资源协调渠道。健全总部经济的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引导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为总部经济服务,充分发挥其自律、协调和服务职能,为总部企业提供规范、优质的市场化服务。企业引进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县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办理《工作居住证》或者常住户口;企业可为所引进的人才申请人才奖励资金。对因商务需要出入境、需要在本县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有关临时来本县的外籍人员等,提供出境便利。充分利用我县教育、住宅、旅游休闲等服务资源,建立总部企业服务沟通协调渠道,为高管及技术骨干员工子女入学、购买住房等提供便捷、优惠的服务。
       六、发展总部经济的组织保障
      (二十二)成立双流县临空·总部经济办公室。 双流县临空·总部经济办公室直接对县委、县政府负责,承担全县总部经济的政策制定、规划研究、项目监管、产业培育、组织协调等工作。确立清晰可行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安排重大项目和调整空间布局;由临空·总部经济办公室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方关系,统筹总部经济相关产业配套,对总部经济的发展进行综合性、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二十三)加强总部经济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加强总部经济的内宣和外宣工作。以构建学习型双流为载体,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班、研讨会,在干部群众中普及总部经济的基本知识,提高全体干部、群众对总部经济的认识和支持力度。
      (二十四)发挥各镇、街道在发展总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将此项工作作为部门综合业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列入各镇、街道年终目标考核范围。各镇、街道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把营造宜商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作为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重点,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十五)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推进“数字双流”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商业、教育、居住等功能配套,促进人才、信息、技术资源的集聚,不断提升商务综合环境水平,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六)本意见由双流县临空·总部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双流县总部企业入区暂行规定
 
 
                                                                                                               中共双流县委
                                                                                                               双流县人民政府
2006年9月7日

 
 
 
 
 
 
 
附件:
 
双流县总部企业入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区域优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加快我县总部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或自然人以投资形式在总部经济区设立的,具有对多个区域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研发、营销、展示、结算等职能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县设立的地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我县新引进企业总部(或县内大企业总部)原则上要求向西航港经济开发区机场高速路两侧1km2总部经济区、成都南湖3km2总部经济区、牧马新城1km2总部经济区和双流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370亩宗申产业园总部经济区集中,推动总部经济的集群发展。
第四条  申请进入总部经济区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设立地区总部的企业母公司总资产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若干家企业的年营业额超8000万元或年纳税总额超400万元的国内外企业;
(三)企业总部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企业分支机构注册资金视其性质可适当放宽)且必须在双流县工商、税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的总部企业必须向县招商局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际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可以优先进入。
第六条  总部企业在申请入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入区申请书;
(二)母公司出具签署设立总部及授予其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近三年来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奖惩情况、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境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提供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其营业执照。
研发中心申请地区总部应提供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自然人投资的总部企业,不能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供其他相应的资信证明。
第七条  总部企业入区审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企业申请入区时,应当向双流县临空·总部经济办公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初审。双流县临空·总部经济办公室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排列编序,提交给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三)复审。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联席会议对企业进行评审(考察),并根据总部经济区规划布局,对初审企业进行复审,并确定入区企业。
(四)对已确定的企业,相关资料交现场服务中心,予以“集中”并联审批。
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属国内行业知名企业、影响带动力很强的企业或注册资本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由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予以审定。
第八条  对总部企业评审(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成长性、财政贡献率、产业带动情况;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投资规模、科技水平、综合效益情况。
第九条  总部经济区的地价分为挂牌交易价和协议出让地价。
第十条  入区的总部企业在签订入区企业协议书时,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企业以协议出让地价受让国有土地;
(二)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之日起,必须及时动工建设,如满两年仍未动工建设,则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或出租。如遇特殊情况,应当经县政府批准;
(三)企业从税务登记之日起开始纳税,3年内企业单位建筑面积年度纳税额多层不低于700元/平方米,高层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四)为保证履约,必须约定,从当年接受日算起,八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有悖协议的退回已享受的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按照《双流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双委发〔2006〕71号)要求,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双流县临空·总部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镇、西航港街道和县级各部门由县党政网络传送)
 
主题词:总部经济  意见
                                                  
中共双流县委办公室               2006年9月7日印
                                                   
双委文准字001号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