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www.daliank.com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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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订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条件

1、引进项目必须是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或落户我县的总部经济型企业。

2、引进项目必须是从县外引进,在本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

3、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中介人。

2、中介机构(含商会、企业联合会等)。

3、省市驻外(外省市驻蓉)办事机构(人员)。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项目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万——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含2000万元),且项目动工建设,按注册资本金的千分之三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4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含4000万元),项目动工建设,按注册资本金的千分之四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4000万——6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含6000万元),且项目动工建设,按注册资本金的千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6000万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动工建设的,按注册资本金的千分之六给予一次性奖励。

5)每个引进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2、对引进物流及三产项目(房地产除外),且企业在双流注册,可根据项目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情况,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给予奖励。

3、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的,按引进企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的(不含在我县建设所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兑现程序

1、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双流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报双流县招商引资局。

2、双流县招商引资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核实,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3、每年的上半年对上年引进并动工建设项目的中介人进行奖励兑现。

第五条  其他

1、本办法所指注册资本金以企业第一次注册资本金为奖励的核算标准。

2、本办法所指到位资金是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款、厂房及设备款等。

3、中介人的确定,以第一个提供项目信息,并在项目正式签约后1个月内到双流县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经核实确认并由县招商局出具中介人备案确认函。

4、对新引进投资工业的外资项目,以一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折合成人民币后,按千分之三的标准予以奖励。

5、为加大招商引资实效,双流县招商局可与省、市驻外办事机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按本办法标准予以奖励。

6、本办法的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

7、本办法所规定的动工建设,指厂房主体建设达到报建面积的30%以上的。

82006年以前已申请的中介人奖励按原双委发[2003]64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

9、本办法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为加大招商引资实效,双流县招商局可与省、市驻外办事机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按本办法标准予以奖励。

6、本办法的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

7、本办法所规定的动工建设,指厂房主体建设达到报建面积的30%以上的。

82006年以前已申请的中介人奖励按原双委发[2003]64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

9、本办法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