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www.daliank.com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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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流县委文件

双委发〔2006〕31号
 

中共双流县委  双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
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各镇党委、政府,西航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按照县委、县政府统筹推进“三个集中”,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实施“35223”发展思路的要求,为推进工业向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集中,加快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建设,促进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提升集中区整体形象,提高工业集中区在我县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跨越式发展中的支撑能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范围
1、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北至外环路,东至江安河,南至规划成环路(东一路),西至双流机场。工业区规划总占地28Km2(以最终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第一期实际占地2Km2,第二期实际占地5Km2,生活配套区实际占地0.88Km2。
二、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项目准入条件
2、医药、食品、新材料、光电、机械加工及制造等产业项目,投资强度80万元/亩以上需要征地的工业项目,必须进入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
3、租用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双流蛟龙中小企业园区。
三、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
(一)立项报建政策
4、集中区工业项目立项报建。县计经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及县建设局等部门对项目立项报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用地、选址意见实行“集中”办公并联审批。
5、集中区工业项目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在申请材料完备的条件下,县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县环保局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协助完成;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县环保局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协助完成。
6、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拨地定桩放线。在县规划部门下达放线通知单后,放线工作可由投资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进行,县规划局负责监管配合。
7、集中区工业项目围墙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等施工建设,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8、集中区工业项目办理国土相关手续,投资强度按所签协议金额计算,在办理资料齐备的条件下,县国土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用地确认函。
9、集中区工业项目及仓储、综合用房等建设,除国家强制性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可由投资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县质监部门及时进场,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及省市标准。
(二)用地政策
10、用地方式:集中区工业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11、用地补贴: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按投资额度和强度由县财政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或6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50%—80%予以补贴。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6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30%—60%予以补贴。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3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20%—40%予以补贴。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或500万-1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10%—30%予以补贴。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200万-5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5%—20%予以补贴。
(三)规费优惠政策
12、集中区新办工业生产型项目,实行一费制,其综合报建费包干为30元/m2(其中,25元/m2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绿化费、墙改基金、文物勘探费等,5元/m2用于项目相关自收自支单位收费),统一由建设局收取,按月按原分配比例划拨到有关部门;集中区工业企业综合用房及仓储建设不征收人防费。
13、集中区新办工业生产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只收取登记费、工本费,一律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
(四)财政扶持政策
集中区内投资的重点项目,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14、凡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为参照标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政策(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15、凡在双流县新注册纳税的总部经济型企业(生产基地不在双流县),年纳税地方留存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以其当年纳税地方留存部分为参照标准,实行“533”财政扶持政策,(按第一年50%,第二、三年3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
16、凡集中区企业贷款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企业申报争取省市技改贴息,按照省市最终确定的贴息金额,县财政优先安排相应技改贴息配套资金;对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由企业申报,经县计经局确认备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财政对其设备投资部分予以当年同期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扶持。
(五)投资服务政策
17、按照“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审批、阳光作业、规范管理”的运行模式,县计经局、县招商局、相关产业推进办等职能部门必须服务窗口前移,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咨询、立项、开工、建设、验收等全方位服务;建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每周二,由西航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在管委会集中办公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8、县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到集中区内进行检查、收费,确需依法检查的须与西航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研究后,方可实施。
(六)其它配套政策
19、世界500强、大型跨国集团、国内100强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在项目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
20、凡在集中区投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上2000万元重大项目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县域范围选择落户地点,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双流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21、全县统筹推进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发展。各镇(街道)引进到西航港集中区的工业项目,项目引进镇(街道)必须负责配合完成项目各项相关手续办理;负责促进项目落实;负责跟踪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全部计入项目引进镇(街道)。
22、集中区内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规划报建由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
四、附  则
23、本政策由双流县西南航空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凡我县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此前已签订协议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24、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双流县委
双流县人民政府
20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