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daliank.com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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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

(双府发〔2004〕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成都城市向南发展,为双流县更好地利用外资创造了良好条件。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川府发〔2002〕26号)和《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成府发〔2000〕122号),结合双流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来双流县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双流的投资者,参照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含25%)以上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参照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投资方向与保障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各种优化本县产业结构,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 不受行业、参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项目:
(一)高新技术、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
(二)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和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
(四)依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的合资、合作项目。
第七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投资保障: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等重大问题。
(二)外商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三)实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工作联系制度。凡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到位外资200万美元以上,均推荐列为成都市重大外资利用项目,参加市重大项目协调会,由市级有关部门实行“一对一”的全程服务。凡合同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到位外资50万美元以上,均列为双流县重大外资利用项目,参加县重大项目协调会,由县级有关部门实行“一对一”的全程服务。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明白卡”制度。对有明文规定的,均按低限标准收取。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收费外,其余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双流县治理投资环境办公室举报。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外商投资大项目,报建规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双府发〔2003〕119号《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实施意见》办理。
(五)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含国家批准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对中方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足部分,中方投资者可按规定向境内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
(六)来本县投资的外商在申办、筹建、开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可以提请双流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也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资到位先进奖。凡当年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地方所得税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法定减免税期)。
(二)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实行15%税率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注册地在双流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机场、港口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兴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物资进出口税收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并享受双流县鼓励产品出口的系数核算奖励政策,具体按双财发〔2003〕119号《关于对出口商品实行系数核算的暂行办法》办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其他税收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积极支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进口业务,在减免税货物审批上,海关凭相应项目审批机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三)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缴个人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五)凡属新开工项目或在建项目中的当年投资,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章  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促进资产合理流动:
(一)支持资金到位好的企业和产品有市场的企业开办子公司。鼓励其与内资企业联营,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积极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对内外资产转换由企业及其股东协商,自主决策后,按程序申办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境外投资者收购、兼并内资企业的,既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  积极为外商投资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章  外汇管理和信贷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在异地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筹措的外债(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贷款)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申请结汇成人民币在国内支付原材料和设备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投资者的海外资产向我国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得的外汇利润允许自由汇往境外。若分得的是人民币利润,可持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董事会决议、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并可自由汇往境外,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第二十条  外商的意向性投资款凭投资意向书和汇款凭证可开立3个月期限的临时外汇帐户,特殊需要可延期。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可以保留现汇存入外汇结算帐户。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生产所需的部分流动资金,本县各商业银行可按国内出口生产企业同等对待,给予信贷支持。

第六章  用地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当年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大项目,视其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对土地上缴费用实行优惠政策,并由国土部门派专人服务,实行土地报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给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符合本县产业政策、投资额较大的工业、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政策上予以特殊优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双府发〔2003〕119号《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实施意见》同时适用于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