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www.daliank.com   2015-06-03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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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发〔201516

                                                     双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委第十二届常委会第171次会议和2015528县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流县人民政府

                             201562


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我县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我县经济止滑企稳、平稳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投资稳定增长

(一)加强项目引进和储备。进一步优化投资促进政策,采用招商引智、以企引企、产业链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围绕“天府科技卫星城、国际空港自贸区”的发展定位,以新兴电子信息、航空制造维修、临空自贸经济为重点,加快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质项目。实行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对中介人引进的项目按时动工的,按动工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围绕“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成渝西昆菱形经济圈互联互通和天府新区、航空动力小镇、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区域,策划、包装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省、市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工程包,获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投促局、县发改局)

(二)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公私合作”(PPP)模式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全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示范项目。加快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土地竞得人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即可开展规划方案上报审查工作。对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工业和物流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段核发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制度。

积极探索工业项目采取建设用地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对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实际,采用20年、30年、40年、50年弹性出让年期制。经营性用地按基准地价的70%作为拍卖挂牌的起拍(挂)价。积极探索搭建“一键通”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努力实现网上申报、预审、受理、派发、办理、出件等一键式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规建局、县政务服务办)

(三)大力促进工业投资。对2014121(含)后签约动工的工业项目,免收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留存部分;同时,2年内暂缓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达到协议约定的免收人防异地建设费、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按规定收取人防异地建设费。对2014121(含)后新签约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3%、最高1800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产的,按项目设备投入的3%、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四)积极推动服务业投资。对新建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商务楼宇、创新研发和总部办公等商业用地项目(不含商兼住),按其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上述项目总建筑面积达2m25m2的,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留存部分分别按90/m250/m2的标准收取;总建筑面积达10m2以上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留存部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物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部分按20/m2的标准收取;其中,仓储设施为2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部分按10/m2收取,3层及以上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留存部分。在一定时期内,房地产项目在报建时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部分按90/m2的标准收取。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大设备设施、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升级改造,可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鼓励加大都市现代农业投入。对全额自主投资建设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设施面积达50亩以上,且亩均投资不低于1000元(含)的,按其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鼓励农村市场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简易大棚、钢架大棚和智能温室,在我县蔬菜、水果、花卉等产业规划发展区内,集中成片新建标准化简易大棚、标准化钢架大棚30亩以上或新建标准化智能温室设施1000m2以上的,按当年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支持发展蓝莓、草莓、油橄榄等特色农业,给予项目投入的30%、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农发局)

(六)支持发展基地航空。对在我县新注册营运的基地航空公司,执管飞机3架至5架、6架至10架、11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总部在双流的基地航空公司,其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10%的,按超过10%部分的1%进行奖励;对总部不在双流的基地航空公司,其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10%的,按超过10%部分的0.3%进行奖励。基地航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留存部分。(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加强培育消费市场

(七)加大消费营销宣传。鼓励非房地产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营销推广、技术交流活动,给予参展(会)费用50%、不超过10万元补助;凡规模达1m2以上的外来展会和自办展会,经认定,给予举办单位展会支出的30%、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商务局、县农发局)

(八)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促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移动终端融合,实现线下线上交易,给予企业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开发费30%、不超过100万元或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使用费50%、不超过2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公司开发建设O2OAPP等电子信息交易平台,其平台上线运行成功后,给予平台建设费20%、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行业全球排名前20名或国内排名前10名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运营中心和结算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鼓励大型商品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建立统一收银制度,对新建统一收银系统的大型商品市场和商业综合体按其统一收银系统硬件设备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科经局、县农发局)

(九)支持餐饮企业提档升级鼓励餐饮企业建设中央厨房,对被食药监部门依规认定的中央厨房(含集体配餐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稳定房地产消费需求。在一定期限内,对购买我县新建商品房中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的购房人给予80/m2补助,并在办理分户房产证时依申请兑付。(责任单位:县房管局)

(十一)大力鼓励信息消费。对获得市级以上补助的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示范项目和物联网、云计算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市级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的农村市场经营主体,按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个主体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农发局)

(十二)培育放大文体旅游消费。鼓励社会机构在我县举办演艺、赛事活动。国家级单项赛事活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国际级单项赛事活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售票观众达1万人(含)、2万人(含)、3万人(含)以上的各类商业演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承办省、市、县重大旅游节会活动,经认定,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旅游企业将黄龙溪AAAA景区纳入旅游产品线路、节点,并销售营运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广新局)

(十三)积极释放健康养老消费。积极探索以微型养老机构为核心、日间照料为依托、上门服务为纽带、老年助餐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产业。给予健康养老消费政策支持,并另行制订办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三、大力支持外贸进出口

(十四)吸引外贸企业在我县进行保税仓储。鼓励企业在综保区内注册企业并自营进口业务或委托综保区内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利用我县综保区、机场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进行进口商品保税仓储(进口酒、食品和生活消费品,下同)并实现本地清关的企业,年清关货值在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按企业实际发生保税仓储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不含进出仓操作费,下同),同一企业年补助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年清关货值达到100万美元(含)未达到200万美元的,按企业实际发生保税仓储费用的7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年清关货值超过200万美元(含)的,按企业实际发生保税仓储费用的10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航空枢纽功能区管委会、县综保区管委会)

(十五)支持企业在我县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清关。在我县综保区、机场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清关的进口商品,按照3000元人民币/20尺货柜、6000元人民币/40尺货柜的标准给予企业物流补助。企业年清关1个货柜(或清关货值10万美元以上),按每增加1个货柜(或清关货值10万美元以上),给予企业2万元人民币的展厅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实际发生展厅费用。

企业在我县综保区、机场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清关、需要检验检疫标签备案的进口商品,按照实际发生备案费用的100%给予补助。

通过我县综保区、机场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清关的进口商品,年度进口额达100万美元(含),给予企业8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度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按每增加2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航空枢纽功能区管委会、县综保区管委会)

(十六)鼓励扩大出口。县内企业参加境外国际展会,对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单次最高10万元人民币、全年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县内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企业给予实际保费100%、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其中,已经省市补助的按余下未补助部分给予100%补助)。加大对自营出口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出口代理机构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七)大力支持口岸建设。积极推动海关、检验检疫联动实行“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服务。对在我县口岸区新开展跨境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我县口岸区成功申报进境指定口岸并连续运营12个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大力支持进出口企业在县域范围内口岸监管区外集聚,并制订办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金融办)

四、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十八)鼓励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对超10%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十九)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新安排3000万元资金设立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对2015年和2016年产值、税收同比增幅均达1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60万元。加大对规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贴息。

励银行加大对我县工业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对贷款余额3亿元以上的驻县银行机构,实现贷款投放同比增长10%(含)—20%(含),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实现贷款投放同比增长超过20%,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

支持我县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县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分别给予其总额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我县企业在新三板、四板实现挂牌的,给予其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取得县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变更到我县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上市或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后实现再融资的,按实际用于我县投资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我县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实际用于我县投资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按当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金额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二十)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列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我县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本地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其采购额的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二十一)优化功能配套。对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亿元的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可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的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等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毕后交由企业使用维护至项目经营期止。(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商务局)

(二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对已入驻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超10%部分的2‰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零售企业新开门店营业面积达30005000m25000m2以上—10000m210000m2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零售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上台阶奖励;首次突破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5万元上台阶奖励;达到15亿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度同期销售额的零售企业(非首次突破),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

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度营业额的餐饮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万元奖励;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10%以上的,对超10%的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对上一年内成功入库的限上企业每户给予6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三)支持企业吸纳用工。对吸纳双流籍劳动力且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用工满1年给予1200/人的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五、积极推进创业创新

(二十四)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对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成都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落户双流县的重大项目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顶尖创新团队开展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根据人才(团队)引进情况,最高给予企业300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对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国家及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在我县新领办企业的,可获得我县创业创新母基金(总规模10亿元)及天使投资、高层次人才创业风险投资等各类子基金支持。

在我县创业创新,租赁自用住房的国家、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分别给予每年4万元、3万元、2万元的住房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在我县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绿色通道”生活服务体系,享受“捷通卡”服务项目;对引荐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来我县领办企业的主要引荐人(含个人、企业、组织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双流县人才伯乐奖”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二十五)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设立1000万元创业创新启动资金。对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等创业创新人才到我县创办企业的,经评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同时,给予企业用房房租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经局)

(二十六)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并承诺在我县持续经营15年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上年度科技创新投入经审核后,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投入10%、不超过200万元补助,给予其它科技型企业研发费投入5%、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成功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对上争取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市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企业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补助;对我县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我县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承担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补助。企业荣获市、省(部)、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对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市级10万元、5万元、2万元,省部级20万元、15万元、5万元,国家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给予企业专利申请、授权、运用、保护资金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并对实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企业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二十七)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与我县共建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园,给予政策支持和专项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孵化载体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助;积极引进孵化载体、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以及从事技术转移、专业培训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运营效果,经评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运营补助。

鼓励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县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支持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专项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二十八)鼓励发展科技金融。设立10亿元创业创新投资母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与境内外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子基金或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对投资机构投入我县企业的,按其实际投入企业的3%、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购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定的科技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科经局)

(二十九)大力发展楼宇总部经济。进一步促进楼宇和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规划布局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总部楼宇的开发建设,并制订办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建立县级领导为企业帮困解难机制。实行县级领导对口联系企业制度,县级领导分别牵头联系一批重点企业,三次产业部门具体承办,园区管委会、国土、规建、交通、房管、水务、能源、金融等责任部门配合,定期深入企业问计问需,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及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商务局、县农发局)

六、附则

(一)如无特殊说明,本意见扶持补助奖励的对象企业和组织机构需工商、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双流县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本意见中需要制定细则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意见,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责任单位负责执行。

(三)本意见所涉扶持补助奖励均为税前。已发布的县级产业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经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对于特别重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