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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双流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daliank.com   2015-01-06   来源: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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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双流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经我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流县房产管理局
2014年9月24日
(联系人:万化,联系电话:13689016837)
 
双流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双流实际管辖区域,下同)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推进城乡住房保障一体化,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双府发〔201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具有双流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乡住房保障一体化,实现群众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原则。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两者的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实行并轨,资金统筹使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合并运行,建立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保障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保障标准,千方百计提高配租效益、扩大保障范围、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县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
1. 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必须具有双流县正式户口;
 
(3)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下同)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个人:
(1)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县正式户口,且年满28周岁;
(3)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2.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县正式户口,在双流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双流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3.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县户籍,主申请人在双流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工作地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镇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4.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持有双流县居住证,主申请人在双流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双流县工作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
(3)在双流县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我县中等收入线由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每两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专业人才、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双流县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可以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二) 申请审核
1.双流县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单位集体合租和个人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
(1)家庭申请的,须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单位集体合租申请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居住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主申请人。
2.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
(1)家庭、个人或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照诚信申报原则,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须由单位统一提供以上资料外,同时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工作人员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个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收入情况分别处理:申报年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下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申请的,按照双流县民政局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进行低收入核对,低收入核对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材料和低收入核对材料一并报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经初审,申报年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上、中等收入线以下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及申报年收入低于中等收入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将其名单在其户籍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双流县房产管理局。
(3)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个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其保障资格,发放《双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内容包括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3.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对象,并在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常态公示。
轮候期间,如轮候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申报,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根据本意见调整。
(三) 配租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原则,按取得《资格证》的时间分批次进行轮候。在同批次轮候对象中,本县低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申请的,优先轮候;本县其他家庭(个人)申请的排在第二位轮候;外来务工人员排在第三位轮候。单位集体合租根据申请员工类别分类轮候。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的。
(2)受到县级及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3)申请家庭中有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残疾人、患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组织轮候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按轮候顺序依次选房。主申请人不能到场的,须出具本人委托书,由受托人持委托书、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选房。选房结束后,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对选定房屋的轮候对象出具《双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配租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选房资格,由后续轮候对象依次递补,仍要求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排在其他已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之后轮候。
3.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16平方米以上(含16平方米)、24平方米以下(含24平方米)。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租住1套公共租赁住房,因家庭成员较多,人均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合计不超过2套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均配租面积可以低于16平方米,但每套住房入住人员不得超过4人。
4.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在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网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进行常态公示。
(四)租赁管理
1.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提交《配租通知单》,单位集体合租的还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职工授权委托书、房屋居住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根据申请家庭(个人)的收入情况实行“阶梯型、递进式”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照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保障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部分,根据保障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具体标准为:
(1)最低收入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实行零租金;
(2)最低收入线以上、低收入线以下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收取租金;
(3)低收入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按市场租金标准的60%收取租金;
(4)中低收入线以上、中等收入线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及中等收入线以下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标准的80%收取租金。
2014—2015年,我县的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3.2万元,个人年收入1.6万元;中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个人年收入2.5万元;中等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8万元,个人年收入4万元。最低收入线按照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实行“先缴后补、分类补贴”。即:承租人先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纳房屋租金,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再根据承租人类别及其租金标准档次对其租住的保障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部分进行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测定,每三年评估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部分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租金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市场租金标准×租金补贴比率 
低收入线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租金,按照“按月缴纳、按月补贴”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他家庭(个人)租金预缴方式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或规划布局不均衡的原因,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保障对象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租赁出租市场的房屋解决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经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同意,租赁出租市场的房屋解决住房困难的,双流县房产管理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保障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部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评估的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但补贴总额不得高于其承租房屋的租金总额。
4.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物业服务费实行“先缴后补、分类补贴”。双流县房产管理局通过市场化运作,招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双流县房产管理局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进行分类补贴,对低收入线以下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保障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部分给予物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收入家庭(个人)补贴100%,低收入家庭(个人)补贴80%。其他家庭(个人)不予补贴。
5.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与管理费用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存入专用账户,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发放及其他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实行“差别化”管理,定期开展保障资格复核。低收入线以下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县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的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其他保障家庭(个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个人)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承租人不符合原保障档次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其他保障档次条件的,经承租人书面申请,承租人可直接转为其他保障档次,不退回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复核,承租人没有符合的保障档次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因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申报,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7.《双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单位集体合租的,在合同中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居住人为经单位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职工;
(2)单位负责收缴居住人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并统一将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按时足额缴纳;
(3)单位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4)应当建立居住人的个人信息档案卡,个人信息档案卡须登记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源安置情况、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作为租赁合同附件。
8.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9.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若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购买。
(五)监督管理
1.双流县房产管理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保障对象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履行其监督、检查等职责。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9)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第(1)至(6)违规行为的,双流县房产管理局按合同约定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要求承租人立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上述第(7)至(9)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承租人腾退房屋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承租人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 保障对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情况进行上门登记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行为的,应当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4.承租人或部分承租家庭成员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该家庭可继续租赁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该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合同到期审查时,双流县房产管理局根据人员减少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承租条件。对于资格已经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于资格仍然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和承租家庭成员均死亡的,该公共租赁住房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收回。
5.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六) 责任追究
1.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金补贴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良记录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骗取租金补贴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不良记录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骗取租金补贴的,取消租金补贴资格,责令限期退回骗取的租金补贴,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自取消其租金补贴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上述违规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意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托现有住房保障体系予以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把此项廉洁工程、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做好、做实。
四、附则
(一)我县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双流县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双流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双流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试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