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现将《成都市双流区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之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lsab@163.com。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6日
成都市双流区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8号),进一步完善“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全区人民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成都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为准绳,抓好源头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加大惩治力度、推动社会共治,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不断净化全区食用油生产经营和食用环境,逐步构建“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通过开展为期1年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强化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食用农产品养殖、生产(加工)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健全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化查验制度;全面排查和整治餐厨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动物屠宰和食用油生产经营等各环节风险隐患;集中力量侦办查处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斩断“地沟油”产、供、销非法利益链条,始终保持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地沟油”流向餐桌;加强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构建“地沟油”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整治时间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专项整治时间为1年。
四、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要强化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区农发局、区城管局负责)
2.餐饮服务单位、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要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委托条件合格的企业运至规定场所处理,并建立制度和台账。(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发局、区城管局)
3.指导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建立处置台账,督促运输和处置单位做好交接确认。(区城管局)
4.督促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者建立健全原料采购使用台账,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把原料采购关、贮存关、使用关。(区市场监管局)
上述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加大监管惩治力度。
1.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区统一安排,开展为期1年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生猪养殖场等的巡查力度,排查非法提炼“地沟油”黑窝点,严防不合格或来源不明食用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农发局)
2.强化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等的监管,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区农发局、区市场监管局)
3.加强对网络销售食用油监管,及时查处利用网络制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食用油抽检力度,严防国外不合格食用油流入。(区市场监管局)
4.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地沟油”黑色产业犯罪链条。(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农发局等)
(三)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加快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支持现有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农发局)
2.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
3.严格要求新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区农发局、区城管局)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1.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区环保局、区农发局)
2.推进“明厨亮灶”工程,推动特大型、大型餐饮企业和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厨房安装摄像装备,保证餐厨废弃物流向可追溯;鼓励屠宰车间、肉类加工企业在加工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发局、区城管局)
(五)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效监管的宣传工作,培育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理念,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部门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区农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区新闻中心、区电视台)
2.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区公共信息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发局、区城管局、各镇街)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对本辖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将“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积极配合区级各部门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和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协调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和联动打击合力,杜绝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涉及“地沟油”的投诉举报,依据职责进行分流、转办、督办,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三)强化工作实效。按照全市有关“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要求,各镇(街道)、各相关区级部门每月要向区食安办报送有关“地沟油”整治专报(含工作图片或视频等相关印证资料)不少于一期,2018年11月底报送工作总结。2017年12月20日前,区农发局负责报送全区生猪屠宰场(厂)、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猪养殖场名单(见附件1);区城管局负责报送全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或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名单(见附件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报送全区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3)。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压紧压实各级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地沟油”流向餐桌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区食安办将对各单位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情况,纳入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附件:1.区农发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摸底调查情况
统计表
2.区城管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摸底调查情况
统计表
3.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摸底调查
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区农发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摸底调查情况统计表
成都市双流区生猪屠宰场(厂)基本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单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无害化处理情况 | 能否 追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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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基本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单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能否 追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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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生猪养殖场基本情况统计表(三)
填报单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养殖场(厂) 名称 | 养殖场(厂) 详细地址 | 养殖场(厂) 规模 | 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 当日回收餐厨垃圾重量(kg) | 当日使用餐厨垃圾重量(kg) | 餐厨垃圾来源(来源公司名称、联系人及手机) | 餐厨垃圾购买金额 | 餐厨垃圾最终处理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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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城管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摸底调查情况统计表
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单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是否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能否 追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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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餐厨垃圾处置单位)
基本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单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是否建立处置台帐 | 日处置量(吨) | 能否追溯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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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摸底调查情况统计表
成都市双流区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原料主要来源 | 日生产量(吨) | 主要销售流向 | 能否追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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