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www.daliank.com   填报时间:2017-08-21   责任单位:双流县财政局
负 责 人: 王佑涛 职    务: 局党组书记,局长(国资办主任)
办公地址: 双流区东升街道电视塔路二段36号
办公电话: 028-85804832(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传真电话: 028-85804832(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工作职能: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双流县人民政府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15〕11号)和《中共双流县委、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双流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双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双流区财政局(简称区财政局),挂双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简称区国资办),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税(含财政、财务、预算、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等,下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代区政府拟订规范性文件;制定财税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县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区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以及财政票据管理。
(四)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区级国库业务、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负责拟订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税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预算安排,拟订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办理税收退税等事项。
(六)贯彻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财务管理办法;制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七)负责制订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缴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区属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对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进行财政管理;协调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财政贴息项目审批;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相关工作;对全区地方金融类机构进行财务监督,监督管理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政财务。
(十)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险)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报批和监管;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组织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工作。
(十二)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三)根据区政府决定和授权,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草案。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十六)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区域国有资源的战略性布局调整和整合。
(十七)按干部任免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十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十九)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
(二十)负责组织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二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
(二十二)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区财政局党委的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二十三)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