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daliank.com   填报时间:2017-12-19   责任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双府发〔2017〕15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 2017-12-05 生效时间: 2017-12-0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17125


成都市双流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政府雇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为我区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服务,并以劳动合同形式雇用,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职权,不占用机关事业编制,不从事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雇员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都天府新区双流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人才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外包协议,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委托用工单位负责雇员日常管理。区人社局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雇用条件、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雇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

(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雇员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

(一)初级雇员是为完成用工单位阶段性任务或专项任务而雇用的,从事一般性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专业人才。应聘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首次雇用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二)中级雇员是为提升用工单位公共管理和专业服务水平而雇用的,从事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担当业务骨干或起技术带头作用的专业人才。应聘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同时,须具有一定的雇用岗位相关工作经验,首次雇用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三)高级雇员是为用工单位某种特定需要而雇用的,主要从事高级专业性研究和管理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关键岗位担当技术和项目决策的高端技术人才。应聘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并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首次雇用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

(四)雇员在职期间取得中级、高级雇员所需岗位条件的,经用工单位申报、区人社局审核、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调整雇员岗位级别。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雇用雇员应当拟定雇用计划,雇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雇员的方式、原由、人数、岗位条件和职责,以及雇员岗位级别和薪酬。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拟定的雇用计划,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并报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雇用雇员应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程序,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雇用。

第三章  雇员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区人才公司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4份,当事人双方及用工单位各执1份,报区人社局备案1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

(二)雇用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或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雇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四)合同期限;

(五)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原则上为3年,试用期6个月,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区人才公司可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求和雇员考核情况进行续签。涉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须报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

新招聘的雇员试用期满,区人才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和单位规章,对其试用期间的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意见报区人社局和区人才公司备案。考核合格的,区人才公司按有关规定正式雇用,不合格的取消雇用。

第四章  雇用待遇

第十二条  雇员的薪酬

(一)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基本工资和业绩奖金,其中基本工资占40%,业绩奖金占60%。初级雇员年薪标准在每年12万元至12.8万元之间,设置五个薪资档次,分别为12万元、12.2万元、12.4万元、12.6万元、12.8万元。中级雇员年薪标准在每年15万元至15.8万元之间,设置五个薪资档次,分别为15万元、15.2万元、15.4万元、15.6万元、15.8万元。高级雇员年薪标准原则上为20万元,特殊人才可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报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一事一议。雇员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其中试用期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的80%业绩奖金由用工单位根据雇员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按季度或年度发放。

(二)雇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雇员的其他待遇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与雇员确定劳动关系1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存)部分在其薪资中代为扣缴。

(二)雇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纳入用工单位管理,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岗位需要,由用工单位组织雇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三)雇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安全、女职工保护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档案管理。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起,雇员的人事档案存放于区人才交流中心。在雇用期内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工单位负责存入雇员个人档案。雇员离职,人事档案应及时转出。

第十四条  雇员经费统一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核拨经费。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或废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雇用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直接退回区人才公司解除合同:

(一)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包括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雇员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岗位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区人才公司在7日内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雇员的考核

(一)雇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

(二)考核采取单位年度考核和集中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位年度考核由区人才公司委托用工单位通过民主测评及领导评价进行评定,集中测评由区人社局组织对雇员进行现场述职、成绩展示及综合测评。考核结果按照单位年度考核占90%、集中测评占10%计算,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据得分高低和参评雇员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考核优秀人员。得分低于60分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各年度考核通知。新聘雇员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不满半年的,参加当年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三)考核结果须在用工单位公示7天,并进入个人档案,作为薪级调整、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雇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在同一薪资档次,连续三年考核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年薪标准从次年11日起提升一个薪资档次。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雇员与区人才公司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且劳动合同也未明确约定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区人才公司可根据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用工要求,制定该单位雇员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