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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一览表

www.daliank.com   2012-11-28   来源: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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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一览表

类别

小类

损失原因

损失类型

附报资料

备注

一、货币资产损失

(一)现金损失

现金短缺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7、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8、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9、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10,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银行存款损失

吸存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被政府责令关停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特殊类型: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法定资产损失)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7、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8、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9、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属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特殊类型: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法定资产损失)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8、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9、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10、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11、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12、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失踪、死亡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8、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逾期应收款项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企业已对该债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催收磋商记录、诉讼记录等;

8、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0、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证明;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债务重组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

8、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8、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担保损失: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担保合同;

7、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8、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9、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10、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一)存货损失或工程物资损失

盘亏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存货盘点表;

7、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8、盘亏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9、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0、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8、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9、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残值情况核销审批资料;

1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2、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被盗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9、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10、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1、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12、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8、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及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固定资产损失

盘亏、丢失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固定资产盘点表;

8、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9、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10、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1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1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报废、毁损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7、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8、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9、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10、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1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1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14、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被盗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入帐凭据、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8、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9、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8、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及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在建工程损失

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7、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如属国家明令停建项目应出具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8、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9、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单项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7、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8、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单项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9、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10、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盘亏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7、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8、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9、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明细帐;

7、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8、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企业内部有关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9、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10、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11、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2、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被盗伐、被盗、丢失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明细帐;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8、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9、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无形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

 

 

法定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备案表;

3、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4、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5、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累计折旧等相关核算明细帐复印件;

8、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9、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10、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损失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1、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4、债务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

5、债务人触犯刑律。

法定资产损失(7项)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特殊类型: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实际资产损失)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投资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累计折旧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等复印件;债权性投资合同(或贷款合同)以及债权性投资(或发放贷款、还款)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7、涉及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出具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

8.属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9、属于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10、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11、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2、属于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13、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9.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14.属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5.属于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的,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债权性投资交易双方没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提供没有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16、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特殊类型: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法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投资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累计折旧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等复印件;

7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8、股权(权益)性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的相应投资凭证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账户复印件;

9、资产清偿证明(若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0、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1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1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3、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及相关成交、入账材料;

14、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资产损失

(一)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且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累计折旧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等复印件;

7、资产处置方案;

8、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9、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

10、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11、成交及入账证明;

12、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法定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累计折旧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等复印件;

7、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由刑事案件形成的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累计折旧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等复印件;

7、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8、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