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机构许可与审批 |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区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85817123、028-8581702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10、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上班)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20130629])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补正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步: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受理事项组织卫生计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条件的,区卫计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原件一份;
3、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当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原件一份;
4、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
5、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一份;
6、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7、制水工艺流程相关资料(二次供水除外);
8、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9、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供管水人员体检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资料;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名称)审批需提供:
1、变更单位名称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分支机构需提供所属企业关于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5)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3、变更地址名称,需提供:
(1)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5)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补办审批(包括遗失、污损更换)
(1)提交书面申请及遗失情况说明(使用A4纸,文字须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等)
(4)污损更换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换证审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原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
3、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当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资料;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审批
1、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需与卫生许可证相符)一份;
2、提交书面申请(使用A4纸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
3、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4、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
2、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