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机构许可与审批 |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区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85817123、028-8581702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10、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上班)
二、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补正后方可受理;
第二步: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受理事项组织卫生计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条件的,区卫计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营业场所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文字说明);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应急预案等,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4、凡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6、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8、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名称)审批
1、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2)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分支机构需提供所属企业关于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5)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6)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3、变更地址名称的需提供:
(1)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5)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地址(迁址)审批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迁址经营场所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按照新办证2-9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办(包括遗失、污损更换)审批,需提供:
(1)提交书面申请及遗失情况说明(使用A4纸,文字须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等)
(4)污损更换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许可项目注销审批
1、提交书面申请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需与卫生许可证相符);
(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一式两份;
2、原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增加许可项目审批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变更经营项目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按照新办证2-9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地、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3、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5、经营场所现场审查及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