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机构许可与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www.daliank.com   2016-03-09   来源:区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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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区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85817123028-8581702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10、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上班)

二、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226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1994123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330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 “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8292006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者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窗口提出执业登记注册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予以受理;

第二步:区卫计局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内进行现场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9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医疗机构凭执业许可正式通知办理医师、护理人员变更注册手续,待人员、设备、设施到位后,经区卫生局备案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执业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即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职责,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验原件);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签字表、履历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医疗机构内设临床科室目录及专业范围和执业人员;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技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名录和注册证、合格复印件各一份;

9、医疗机构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合同一份。

(二)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院申请;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

 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原件)。

2)变更地址 

①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医院变更申明;

②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③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④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⑤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如现法定代表人是医师的也需提供;

⑥原、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免职证明文件。

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验原件);

③新增科室仪器设备清单;

 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⑥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

①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

②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③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⑤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须改造,并报污水处理设计方案和设计公司与施工公司资质)

⑥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⑦《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信息登记表》。

6)变更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近期的资信证明,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验原件)。

(三)注销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注销申请;

3、申请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决议等);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印章销毁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

(四)遗失补办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遗失补办申请及情况说明;

3、遗失补办证的单位,需先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并提供刊有该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详见附表)一份。

2、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详见附表)一份(盖公章)。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盖公章)。

4、卫生执法监督所出具的校验年度的合格的现场监督执法文书原件(一份)(若需整改的,必须有整改情况总结和第二次现场审核文书原件)。

5、年度医疗机构自查报告(一份,盖公章)。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简况;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所有医务人员情况;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有无医疗事故发生,有无超范围执业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现场审核不合格的是否正在限期整改期间,有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有无出租、承包科室等情况)。

6.凡在2015年到期的医疗机构申请换证的需提交换证申请一份。

7.有医学影像专业和母婴保健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一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一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注:医疗机构在申请校验时,对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应申请变更登记,取消该诊疗科目。

(二)前置条件

六、备注

每年校验

附件: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