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机构许可与审批 |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2、办理单位:双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区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85817123、028-8581702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10、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上班)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向区卫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初评合格后,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社会事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步:评审合格,区卫计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和《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单位从业人员汇总表》(附表3)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取得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和护士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
4、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仪器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目录、消毒供应等材料。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
1、申请报告和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需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2)变更机构地点: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等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医师的还须提供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增设科目: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取得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和护士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
4、其他材料。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
1、注销申请及情况说明;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补办
1、补办申请及情况说明和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3、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证件名称、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号等);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成都市区(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服务评审标准》、《成都市乡级医疗机构产科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材料。
(二)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