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机构许可与审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www.daliank.com   2016-03-09   来源:区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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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2、办理单位:双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区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85817123028-8581702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10、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上班)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修正版)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6819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330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330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一条“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199587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向区卫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初评合格后,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社会事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步:评审合格,区卫计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和《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单位从业人员汇总表》(附表3)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取得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和护士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

4、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仪器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目录、消毒供应等材料。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

1、申请报告和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需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2)变更机构地点: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等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医师的还须提供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增设科目: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取得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和护士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

4、其他材料。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

1、注销申请及情况说明;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补办

1、补办申请及情况说明和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3、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证件名称、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号等);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成都市区()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服务评审标准》、《成都市乡级医疗机构产科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4、仪器设备清单。

5、相关制度。

6、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意见。

7、其他材料。

(二)前置条件

六、备注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