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登记
www.daliank.com 2016-03-09 来源:区民政局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申办收养登记条件:
(一)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周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除外)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三、收养子女登记流程
初审—受理—公告—办证—领证
四、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物价局核实项目及标准收费。
1、收养子女登记25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收养登记公告费260元/件(财政部、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349号)。
五、办公地点:
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396号(双流区妇幼保健院内)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不上班)
七、联系电话:
028-858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