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二、前置条件
(一)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申请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解除收养子女登记办理费:100元/件;收费依据:川民政[1992]79号;川民政[1992]财3号。
五、办公地点
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396号(双流区妇幼保健院内)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028-858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