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收养相关政策法规

了解生育新政 合法生育两孩

www.daliank.com   2016-07-05   来源:双流网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今年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么,“新政”都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共同关注?记者为此专访了区卫计局相关负责人。
记者:全面两孩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记者:《条例》是2016年1月22日才正式通过,那1月1日至1月21日生育的两孩合法吗?
答: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行为,只要符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均为合法生育。
记者:全面两孩政策中再婚夫妻怎么办?
答: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
记者:两孩政策落地以后,生第二个孩子生育登记怎么办理?
答:生育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成都市卫生计生委官网”办理生育登记,也可关注“四川卫生计生”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办理业务。
记者:全面两孩放开后,符合条件的夫妻什么情况下能生第三个?
答:符合以下情形可申请:一是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是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记者:新《条例》中对农村奖励扶助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记者:夫妻生育了两个孩子,如果再生一个,到底会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针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新《条例》规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条例》实施后,取消了晚婚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具体是怎么调整的呢?
答: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明确不鼓励晚婚晚育,取消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有关条款。
对2016年1月22日条例修正案出台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是否补休晚婚奖励假问题,根据法律可追溯性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给予补休。
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60天假期,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新的生育奖励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