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 |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奖励扶助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在达到扶助年龄上一年自愿向户籍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申报截止时间)
三、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二)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说明
(一)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基本条件的须同时符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精神。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相关政策衔接。
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精神,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退出条件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
1、对象死亡;
2、对象户口迁出本地;
3、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4、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5、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
6、对象资格确认错误;
7、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