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 |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特别扶助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本人达到扶助年龄上一年自愿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特扶申报截止时间)。
三、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二)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四、相关说明
(一)与基本条件相关的政策解释按照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参照执行。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相关政策衔接。
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精神,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退出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特别扶助金:
1、对象死亡;
2、对象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