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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纳税指南

www.daliank.com   2011-10-10   来源:成都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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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何时颁布实施?
2006年12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48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2、《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何时试行?
《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省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3、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的一种税。

4、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谁?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条例》第一条、第九条)
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5、车船税征税对象是哪些?
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细则》第四条)

6、应税车辆是哪些?
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7、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哪些?(《条例》第三条)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细则》第五条)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其他减免规定是指什么?
据《四川省办法》,对农村和城市公共交通车实行减半征收。

9、纳税人办理免(减)税事项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属于法定的免税车船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资料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属于政策性减半征收的车辆(目前只有农村和城市公共交通车),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10、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载客汽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其“自重”(即是指其整备质量)为计税依据。
《细则》第29条规定: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11、车船税的计征标准是多少?
车船税实行的是从量计税,以征税对象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计征标准,详见后附的车船税税目税率表。

12、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条例》第七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细则》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13、车船税的纳税期限定为何时?
《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12月份。

14、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据《四川省办法》规定:其纳税地点为交强险购买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条例》第六条)

15、车船税税款如何计算?
(1)《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上式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月份数。
(2)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以及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其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上式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3)其余车辆,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注意:条例中确定的税额均是年税额;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6、如何缴纳车船税?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纳税人应在其车籍所在地且有车船税税收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在购买下一时段交强险时,必须提供上一时段的交强险保单原件。
参加公安车管部门“两年一检”的车辆,必须照规定按期(年)购买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

17、谁是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18、由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哪些法律依据?
《条例》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已完税或者按照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19、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何时开始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自2007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代收代缴当年度的车船税。

20、成都市的车船税税收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成财预[2004]4号文件精神,成都市车船税税收管辖范围划分为:
(1)驻市中心六城区(成华区、高新区、金牛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以及进驻市车辆管理所(犀浦、白家)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其税收管辖机关为成都市地税局第三直属分局;
(2)驻其余区(市)、县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其税收管辖机关是其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1、哪些情况下可申请车船税退税?
《细则》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有车船税管辖权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2、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车船信息,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提供车船税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车船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的罚款。

23、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4、如何计算滞纳金?
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在2007年7月1日以前已购买了下一时段交强险而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应按时于2008年再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25、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所代收代缴的税款有异议的应如何解决?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有车船税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26、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了车船税的,是否还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7、纳税人向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以什么作为完税证明?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28、扣缴义务人何时向车船税管辖机关申报、解缴所代收代缴的税款?
据《四川省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当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0日内向所在地的车船税管辖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解缴手续。

29、扣缴义务人何时以何比例从车船税主管税机关获得手续费?
据《四川省办法》规定: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支付上一季度所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的手续费,手续费按代收代缴税款的2%支付。

30、扣缴义务人有哪些相关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车船税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目税率表

 

表一:载客汽车税目税率表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大型客车

每 辆

 54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480

小型客车

420

微型客车

180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表二:其他税目税率表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和客货两用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72

 

摩托车

每 辆

60

 

船 舶

按净吨位每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

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自重每吨

60

比照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

       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