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
成价费[2004]9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成都市顺通道路清障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备拖车条件的企业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实际,现对道路清障拖车(高速公路清障拖车除外)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辆实施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
2、发生故障的机动车辆,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拖车企业拖车,拖车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3、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按照《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办法》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收取了事故处理费(不含尸检费、伤残人员鉴定费),不得另收其它费用。
4、本通知从5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市物价局原批复给各区(市)县及成都市顺通道路清障中心有关道路清障拖车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