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快速处置

www.daliank.com   2010-10-21   来源:成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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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道路上发生车辆财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凡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先将车辆移至现场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2、撤除现场后未达成协议而报案的,当事人各方可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各分局、各交警大队将接受处理。
  3、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协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事故认定书”,各分局、各交警大队将接受处理。
  当事人自撤现场后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的,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时放行。
  
  (二)适用快速处置时,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他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辆的;3、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的;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车辆的;5、通过无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6、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7、进入环型路口机动车未让环型路口内机动车的;8、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机动车的;9、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10、逆向行驶的;11、不按规定掉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不按规定超车的;14、倒车、停车后后溜的;15、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16、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17、机动车行经无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