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与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管理,预防刊播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现结合我县民办学校的工作实际,经研究制订《双流县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管理规定》,具体事项如下:
一、民办学校刊播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范围
民办学校刊播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范围应包括:举办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学校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学制、办学条件、招生专业计划、招生许可范围、学籍管理、师资队伍、办学成绩、收费项目及标准和学生退学退费规定。
民办学校刊播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二、招生简章、广告内容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2)使用通信工具发布招生信息;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用语;
(4)发布非本校聘任的教师和无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资料;
(5)发布非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本行业组织认可的表彰及其他信息;
(6)发布与学校办学事实有出入的有关信息;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要求及时间安排
(1)民办学校刊播招生简章和广告需填报《双流县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并附上与媒体发布内容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附光盘),按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省、市、县(市)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备应当于发布前报原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备案;非我县民办学校来我县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我县批准的学校到外地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需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重要信息必须附上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本行业组织认可的详细资料或批件。
(3)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间:刊播前广告样稿和刊播后的实际广告分别在三日内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镇、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文件要求对已刊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重新审核、备案。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双流县教育局。
五、本规定从二00七年一月起执行。
附件:《双流县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双流县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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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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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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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电话及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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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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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办学机关及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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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学 许 可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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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形式与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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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有效期 |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
广告备案编号 |
双教民广字第 号 | |||||
广告内容 学校盖章 学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 | ||||||
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1、本表内容填写采用打印方式,广告有效期、广告备案编号两栏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2、本表一式四份,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广告管理机关及广告经营单位各一份。
3、刊播、张贴、散发招生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备案编号及批准日期。
4、超过有效期或自行涂改的广告不得刊播、张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