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与备案

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流程

www.daliank.com   2012-12-03   来源: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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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租赁的培训场地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其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必须在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财务独立核算;
(6)具有一次性培训在 100人以上的规模;
(7)招收住宿生应具有必要的食宿、医疗和卫生条件;
二、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写明办学目的、设置专业(工种)、培训级别,培训、实习、办公场地、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情况;
(2)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及教学划、教学大纲;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4)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办法(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
(5)培训、实习、办公场地所有权证明;
(6)学校负责人和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专职和聘请教师的身份证、学历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7)资金证明;
(8)其他办学相关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受理:申办者按本办法将材料交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领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其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和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3)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并通知其社会培训机构。
(4)发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社会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5)登记:取得“许可证” 的社会培训机构,还应到与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手续。
(6)备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批办的社会培训机构记载基本情况的名册和批复文件,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变更审批
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改变名称、专业(工种)、培训级别、办学场地等,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变更其他事项,报批准办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