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
县各幼儿园:
根据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的规定,按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双府发〔2011〕71号)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双流县各类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取幼儿教材费、资料费、软件费等名目的费用;严禁将幼儿教材费、资料费、软件费等名目的费用计入保教费成本;严禁向家长、家委会推荐、指令购买幼儿教材、教辅资料;严禁利用幼儿在园时间以举办兴趣班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租借场地给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珠心算等“小学化”教育训练班。
二、公益性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县教育局、县物价局备案,备案程序请登录双流县政府门户网站物价局子网(www.daliank.com)进行查询。
三、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三个等级执行。即:一级园为560元/生·月,二级园为420元/生·月,三级园为35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由政府财政补助210元/生·月。具体享受财政补助幼儿人数由县教育局审核确认)。公益性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含财政补助)要优先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四、公益性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150元/生·月。
五、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教育局、县物价局提出申请,并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费标准,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严禁在学期中提高收费标准。
六、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赢利。
校车接送费由家长和幼儿园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七、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留园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幼儿园留园服务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13〕2号号)的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补偿幼儿园。
九、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幼儿园(即原公办纳入公益性管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其他资金形式投资的公益性幼儿园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十、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及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起执行。原双流县物价局、双流县财政局、双流县教育局《关于我县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双价发〔2011〕60号)即行废止。
十二、各公益性幼儿园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到双流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对在2012年秋季入园时已收费用要及时做好退费和补交费工作。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特此通知。
双流县物价局 双流县教育局 双流县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