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

关于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www.daliank.com   2015-05-06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

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824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49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00元;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25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标准的职工,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六次会议决议,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30403元。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2015630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