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就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www.daliank.com   2015-07-27   来源:市政府网站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成劳社发〔2010〕11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
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精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经8月23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王晓露;联系电话:87706843)
 
主题词:劳动保障  城乡充分就业  补充  规定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  
(共印50份)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统筹城乡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实际,并征求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我局印发的《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我市农村劳动者、外地户籍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用人备案,进行就业登记,不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求职的,可到居住地社区按176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期限
2009年年检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其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底。
三、关于享受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期限
(一)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可继续执行,但期限从审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从2009年起开始享受的,享受期限截止到2011年底。
(二)对已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各项补贴政策期限未满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享受期限已满(成办函〔2008〕189号、成府发〔2008〕68号文件规定除外)的,不得重复享受178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补贴。
四、调整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及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0〕6号)精神,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及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和创业者,按补贴对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统筹基金部分给予补贴。
五、关于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补贴的期限:在2010年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连续享受满3年,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审批通过的个人标准执行。
(二)对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但享受补贴期限未满3年,且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剩余期限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首次申领补贴之日起,连续享受3年。
六、职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学校证明的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可申领就业培训券,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具备初级培训合格证书或具有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城乡劳动者可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凭个人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就业培训券申报60%培训补贴; 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凭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就业证明、购买社保缴费凭证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剩余40%的培训补贴。
鼓励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见习,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可按规定向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基地补贴。
七、职业介绍补贴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可以证明劳动者通过中介机构介绍,成功就业的证明材料,可作为认定就业的证明材料。
(二)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选择按月申报、按月拨付,按月申报、按季拨付或按季申报按季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八、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调整外,本规定与176号文件、178号文件有效期3年。176号文件、178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