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就业

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daliank.com   2015-07-27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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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劳社发〔2009〕17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学艳;联系电话:87706502)


附件: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
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1、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规定的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的下列岗位:
1、街道综合治理协管、交通协管、公交安全协管、城市执法协管、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中的工作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
3、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
4、本市安置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四)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月按补贴对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部分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企业,按其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补贴,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2000元,第三年每人3000元,每期满12个月后进行申报;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除对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同。
(六)补贴申报时间和程序。社会保险补贴按月(个人可适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社会保险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七)补贴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及补贴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用人单位或社区盖章)、每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和银行账户资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需提交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和银行账户资料。
(八)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未满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将其享受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其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第三条  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的认定。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从事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灵活就业的形式,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
1、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劳动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
2、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经营服务项目和活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面向社区居民服务,有具体的服务内容。
(二)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正在从事灵活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
(四)灵活就业的确认和补贴申报程序。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需出具参加失业保险的证明),适时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并确认后,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提出补贴申请,并由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后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补贴的发放。每月末,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登记表》,将灵活就业人员上月的社保补贴划入个人储蓄存折。对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补贴划入银行代扣的储蓄存折。
(六)补贴的终止。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用;
3.终止灵活就业;
4.未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6.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
7.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如转为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在转为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后的15日内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告,不得故意隐瞒,骗领社会保险补贴。
(七)补贴的期限。首次申报补贴时,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8年底以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在2009年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仍未稳定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困难企业: 
1、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在申请岗位补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当年累计利润总额为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20%;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针对部分停工、歇工职工采取在岗培训、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的,其停工、歇工的职工在20人以上并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停工、歇工时间在1个月以上;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以企业实际发生停工、歇工人数和期限,按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停工、歇工职工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80%的,按申报停工、歇工职工人数的80%计算补贴人数。
(三)认定和补贴申报程序。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按参保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召集困难企业审定联席会议审定,并出具《成都市困难(停工、歇工)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拨付补贴。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应将困难企业的审定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认定和补贴申报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需要说明企业经营困难情况、稳岗措施、停工、歇工职工待遇等情况);
2.申请前三个月的税务部门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签章)、企业纳税税号、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3、停工、歇工职工花名册、银行盖章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4、企业银行开户资料。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岗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对象为本市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初级每人不高于500元;中级A类800元,B类1200元,C类1500元;高级A类1000元,B类1500元,C类2000元;企业在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在提足用够本单位职工教育基金的前提下,每人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元。中、高级培训专业分类按成办发〔2009〕34号文的规定执行。
2、创业培训每人900元,模拟创业实岗训练每人800元。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分段补贴,在获得《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40%;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实行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形式及程序。
1、向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就业培训券实行实名制管理,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城乡劳动者持券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1)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培训券;
(2)符合条件的用工企业凭介绍信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集中申领培训券;
(3)定点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就业服务管理局集中申领培训券。
2、培训机构和开展培训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兑现。
(1)培训机构和实施培训的企业向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培训补贴兑现;
(2)经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兑现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或开展培训的企业。
(四)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资格的认定。
1、认定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政府相关部门按编制批准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设独立的培训机构,并具备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的企业。
2、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注册地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承担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任务的认定申请,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评认定。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信息,通过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具备条件的企业按参保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考评认定。
3、协议管理。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城乡劳动者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培训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培训,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照协议约定内容验收培训成果。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企业开展培训,参照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不具备开展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定点培训机构代为培训。
(五)补贴申报资料。
1、培训机构申报补贴兑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申请表》、《学员受训证明表》、录入网络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学员考勤册》; 
(2)学员《培训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证明、《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的,需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模拟创业实岗训练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申请表》;
(3)申报培训后就业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社区(村)出具的就业证明、社保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证明。
2、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兑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申请表》、《学员受训证明表》、录入网络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学员考勤册》; 
(2)学员《培训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证明、《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一)培训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有培训需求,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
(二)培训及补贴标准。
1.培训层次: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时限:6至12个月;
3.补贴标准:中级每人1000元;高级每人2000元。
(三)补贴形式及程序。
1.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全市定点就业培训机构中的各类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就业训练中心等可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
2.补贴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补贴。培训结业后,参训学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补贴,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参训学员。
(2)培训机构代进城求职劳动者申报补贴。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按其垫付培训费,并按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向批准开班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补贴,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拨付培训补贴。
(四)申报补贴资料。
1、个人申报补贴资料。
(1)《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补贴申领表》;
(2)学生《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3)《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高级)原件及复印件;
(4)学员《培训券》;
(5)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培训机构代城乡劳动者申报补贴资料。
(1)《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补贴申领表》、《开班申请表》、《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代为申请协议书》;
(2)学员《培训券》、《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高级)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或社保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第七条  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对象。
1、毕业5年内,未就业且已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普通高校、中职毕业生;
2、承担青年职业见习任务的见习基地。
(二)见习及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经认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参加3至6个月的职业见习。见习学员及基地补贴标准如下:
1、见习学员补贴标准。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学员,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符合规定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2、见习基地补贴标准。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补贴,属于第二产业的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它产业的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基地补贴中含为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见习申请及基地认定。
1、见习申请。申请青年职业见习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见习申请,经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录入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并推荐到职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
2、见习基地认定。
(1)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认定为见习基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承担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所提供岗位技术含量较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了可行的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见习,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
(2)见习基地申报资料:《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单位简介、见习岗位简介、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认定程序。申报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评估认定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并通过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1、补贴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见习基地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见习基地补贴,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将见习基地补贴拨付给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持相应资料到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领见习生活补贴。
2、申报补贴资料。
(1)申报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所需资料:
《青年职业见习生活补贴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毕业证》复印件。
(2)申报见习基地补贴所需资料:
《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补贴申领表》、《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结业花名册》、《青年职业见习协议书》。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鉴定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人16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补贴。职业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贴申报程序。经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受被鉴定人委托,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拨付补贴。
(四)鉴定补贴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花名册》;
2、鉴定人员《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证明;
3、企业申报鉴定补贴还应提交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申报补贴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举办的职业介绍(人才)机构。
(二)补贴标准。按职业介绍成功就业的人数每人200元补贴给职业介绍(人才)机构。未成功就业的按每人20元建档费补贴给职业介绍(人才)机构。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贴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季末
次月5日内)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职业介绍补贴。
申报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成功补贴申请表》、《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建档补贴
申请表》、《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建档人员花名册》;
2、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务
工农村劳动者凭《居民身份证》)、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出具的参保凭证;
3、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务协议或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合伙经营的,根据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实际吸纳失业人员的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三)贷款的办理程序。贷款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推荐,担保公司审核和承诺担保,承办银行核贷和发放贷款。 
(四)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资料:贷款申请报告、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小额担保贷款委托申请表》。
(五)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贷款者本人能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者不能直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固定场所、固定收入和固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和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合伙经营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报告(含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含合伙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3、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复印件;
4、对合伙经营的企业反担保,由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确定采取保证金、抵押、质押、保障等多种反担保措施,并确定企业需要缴纳其它资料。
(七)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贴息流程等其它事项按成劳社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
(八)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按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01号)执行。
第十一条  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创业专项资金各项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劳社发〔2009〕159号)的规定执行。对本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辖区内自主创业成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办法按成劳社发〔2009〕176号文执行。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将批准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情况及时记录在享受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第十三条  对已按成委发〔2006〕43号、成办函〔2008〕189号、成府发〔2008〕68号文件规定享受上述各项补贴政策期限未满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享受期限已满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同补贴。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各项补贴资金安排及拨付
流程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9〕2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成办发〔2009〕56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表格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信息公开”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