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成都市民政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工作规程(试行)

www.daliank.com   2015-07-27   来源: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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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社会救助对象的民主评议工作,确保民政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成民发〔2013〕13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对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家庭和经复查有疑点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乡镇(街道)为主、村(居)民委员会配合;
(二)应保尽保、动态及时;
(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第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应协助做好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民主评议机构和成员组成。
(一)乡镇(街道)应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应由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管理人员或乡镇驻村干部担任,负责民主评议召集和主持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记录员由乡镇(街道)或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为9-11人,由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管理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成员、入户调查人员、熟悉本村(居)民小组家庭基本情况的楼幢长、网格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三)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需政策观念强、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处事公道正派。
召开评议会议时,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到会人数不低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与被评议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对申请民政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及时确定评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
在评议会议召开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将评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及时通知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和申请人。
第七条 民主评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由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组织实施,宣讲民政社会救助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阐明申请理由,如实回答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根据会上的陈述、调查、询问情况,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比对结果,评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议,现场公布得票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现场评议和投票过程中应当回避。
(四)形成结论。民主评议小组长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者视为评议通过。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应在民主评议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乡镇(街道)对通过民主评议的家庭,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及申请人家庭居住地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反映情况的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对民主评议结果不服,可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诉。乡镇(街道)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重新组织评议,并按规定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本局以前印发的文件中有关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民主评议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