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与备案 |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3、办理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北路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6、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9、窗口电话:85817065
10、投诉电话:85817119 85811009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接件(材料形式审查);
第三步:受理(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四步: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通过后,教育局成教科组织人员现场勘查);
第五步:教育局结合材料审核意见、现场勘验意见,做出审批意见。
对于可以现场补正材料的允许现场补正;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1、民办学校(机构)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申请书;
2、举办者提出的终止办学申请;
3、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学校终止办学的申请和会议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4、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5、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6、民办学校如有债务,应按下列顺序和内容清偿学校债务并形成书面清偿方案;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民办学校的捐赠财产或者公益信托财产,是否按照捐赠或者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双流区教育局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
无
六、备注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