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双府函〔2015〕14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5〕130 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 500 元。
二、执行时间
本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按成府函〔2015〕130 号文规定执行(即自2015 年1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2 年。
三、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市财政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和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双流县人民政府
2015 年11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