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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龄老人长寿生活津贴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1、关于落实我县高龄老人长寿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双老委发〔2007〕13号);
2、关于调整我县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双民发〔2015〕121号)。
二、前置条件
户籍在成都市双流区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申请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信息表》原件;
2、高龄老人本人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指定银行);
3、高龄老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高龄津贴时,必须同时出具高龄老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等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2、经村(社区)初审符合条件后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审核;
3、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汇总并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则当月纳入。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028—85823220
有关注意事项:
1、高龄津贴按月发放。
2、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当月的1-10日,高龄老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高龄老人户籍所在村(社区)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津贴从批准当月计算,逾期未申报的不予补发。
3、享受高龄补助的老人在去世或户口迁出双流后,高龄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十日内向相关村(社区)或镇(街道办)申报退出或取消高龄补助;如未申报取消,冒领津贴的,将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冒领的高龄津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高龄津贴标准:80-89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