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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诉——通知被投诉者(两个工作日)——管理机关调查取证(三个工作日)——回复处理结果(两个工作日)
(一)接受投诉
1 、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如遇到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多收、绕道行驶、拒载、议价、强迫组合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和票据、服务质量差等违章、违规现象时,可通过电话( 028—85825110 )、信件(邮编: 610122 ,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所投诉)、上门(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所运营服务监督办公室)等方式进行投诉。
2 、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被投诉车辆公司、车号、自编号、发票号、投诉事由,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所的调查工作。
3 、出管所工作人员接到乘客投诉后,做好登记工作,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通知被投诉人
出管所工作人员在受理完乘客投诉后,对投诉者所投诉内容进行调查,通知被投诉公司,何车辆何时何事被投诉,并要求自接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被投诉人到双流迎春路169号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所运营服务监督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
(三)管理机关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
被投诉人须在接到被投诉调查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双流迎春路169号交管所内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所运营服务监督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取证,被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回答。营运服务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询问笔录。若三个工作日内被投诉人未前来接受询问,将依法通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暂扣营运车辆,直至调查终结。自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调查通知日起,第七个工作日后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四)回复处理结果
在完成调查取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取证情况和处罚结果回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