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 |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办理单位:双流区交通运输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10.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二.法定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17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三、办理程序
第1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键通窗口提出申请,由一键通窗口工作人员派发给交通部门窗口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2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四川省汽车维修经营开业申请表
2、企业管理手册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5、技术人员职称证、从业资格证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6、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复印件、生产厂房、接待室、主要维修检测工位照片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达到汽车维修一类资质)
9、专用维修车间、专用停车场、主要专用维修(检测)设备和环保、安全设施照片
10、应急预案文本
11、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12、安全管理人员相应证书及复印件
申请汽车综合小修业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可按相应国标要求提供以上部分材料。
只有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条件
(1)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③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a.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b.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c.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④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⑤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②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③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④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3)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③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a.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b.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④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⑤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前置条件
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六、备注
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