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 |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2.办理单位:双流区交通运输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8.窗口电话:028-85817108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10.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项
2.《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三)具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综合服务场所;(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六)经营、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前款规定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手续。经营者停业整顿期间,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暂缓办理许可证件。
第二十八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型、排气量、排放标准符合相关规定;(二)设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客运编号、车辆识别颜色、价格标签等专用标志和计价器、空车标志牌、监控管理和通讯设备、电子识别标签、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系统等专用设施;(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新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采用出厂新车。
第三十条:需要更新车辆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营运车辆退出营运的,应当按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营运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键通窗口提出申请,由一键通窗口工作人员派发给交通部门窗口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申报材料
1.办理新增车辆营运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批复复印件(一份)
(2)成都市出租车车辆更换(新增)申请表原件(一份);
(3)成都市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流程表原件(一份)
(4)新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注册登记复印件(一份);
2.办理更新车辆营运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出租车车辆更换(新增)申请表原件(一份);
(2)成都市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流程表原件(一份);
(3)新旧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注册登记复印件(一份);
(4)更新车辆需带齐新旧车照片、旧车改色和转出手续;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3)具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
(4)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综合服务场所;
(5)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6)经营、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前置条件
1.新增车辆
(1)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批复;
(2)成都市出租车车辆更换(新增)申请批复;
(3)专用标志设施齐备。
2.更新车辆
(1)成都市出租车车辆更换(新增)申请批复;
(2)新旧车照片、旧车改色和转出手续;
(3)专用标志设施齐备。
六、备注
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需每年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