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www.daliank.com   2016-03-18   来源: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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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办理单位:双流区交通运输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85817108

9、投诉电话:028-58517119

10.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开行乡村道路客运班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 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键通窗口提出申请,由一键通窗口工作人员派发给交通部门窗口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申报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
企业章程文本;

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
可行性论证文本

6.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应明确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及燃料消耗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达标报告

7.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营运可出公司化经营或公司化管理承诺书

9.健全的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文本

五、审批条件

   1.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①客车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②客车数量要求:
  a.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b.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c.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④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前置条件

六、备注

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