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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的适用此程度,可当场处罚。
1、两人以上执法,首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认定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3、当事人陈述或申辩。
4、依法作出处罚,填写《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及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申请交纳罚款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5、告知当事人六十日内可申请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收缴的罚款二日(抵岸二日)内交至所属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起五日内,《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二、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外的行政处罚均应履行一般程序。
1、两人以上执法,首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调查、取证;
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勘验,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抽样,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
证据登记保存,制作《证据保存凭证》。
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并报批。
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3、送达违法通知书并告知三日内可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负责人审查有关资料后,依法做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4、进一步调查处。
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处罚。
6、已构成犯罪,需移送处理。
7、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
8、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9、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并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10、执行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制作《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三、听证程序:
1、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前七日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主持人宣布案由、听证纪律,核对参加人员名单。
3、介绍案件违法事实,调查过程,出示证件,说明处罚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进行质证和申辩。
4、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调查人、证人。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并阅读、修改《听证笔录》后签字。
6、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
7、负责人审查有关资料后,依法做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计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8、进一步调查处、
9、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处罚。
10、已构成犯罪,需移送处理。
11、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
12、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13、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并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制作《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