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政策

关于加强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办法

www.daliank.com   2016-05-10   来源: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加大全区各类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充分发挥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引领作用,为双流率先高标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天府新区经济核心增长极,加快建设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从2016年起,用5年时间,引进培育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人才500名、专业技术人才1000名、高技能人才3000名;引进培育社会事业领域人才2000名;引进培育党政人才200名,以人才结构优化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把双流建设成为中西部创新创业人才首选之地,各类优秀人才集聚之城。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高端引领、全面提升、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领导。本办法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牵头抓总实施,负责组织指导、督促落实和监督评估,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培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引进培育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培育对象包括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产业人才、社会事业人才、农业人才、党政人才以及其他符合双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类别。

第七条  产业人才

(一)创新创业人才。指在符合双流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领域进行创新创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者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

(二)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引进的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引进培育的取得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引进培育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产业人才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均应在双流区。

第八条  社会事业人才

(一)教育人才。在我区公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全国优秀教师,省、市特级教师,省、市优秀教师,省优秀校长、市特级校长、市优秀校长,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学科带头人,市优秀青年教师,市有突出贡献的教育专家;全国、省、市学科教学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应在区教育局指定公办学校任教)。

(二)卫生人才。我区公办医院从事医疗一线工作的,拥有国内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并具有卫生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人才;我区引进培育的国内重点医学院校卫生专业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社工人才。在我区社工机构从事专职社会工作的,取得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经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的各级社工督导人才。

第九条  农业人才。在我区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条  党政人才。在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内知名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取得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与所取得技术职称相一致工作的事业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每年安排1亿元,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兑现“人才津贴”、安家补贴等有关奖励扶持事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奖励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产业人才

(一)创新创业人才

1.鼓励落户双流区的重大项目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根据项目企业和人才(团队)引进情况,按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三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2.对于在双流区创业,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创业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个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在双流区创新,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创新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个人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以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双流区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或每年不超过30万元租金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以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双流区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或每年不超过20万元租金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青年(大学生)在国家、省级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励的创业项目或其他优秀创业项目,在我区落地转化的,经评审认定,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或每年不超过10万元租金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4.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租用或购买双流区孵化载体且办公场所未装修的,其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0/平方米的装修补贴,补贴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落户双流区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经综合评估后,可获得双流区创新创业母基金(总规模10亿元)及天使投资、高层次人才创业风险投资等各类子基金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可获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政策性基金股权投资。

6.对在双流区创新创业,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个人3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双流区创新创业,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个人2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双流区域范围内租赁自用住房的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分别给予个人每年4万元、3万元、2万元住房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7.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区领办企业的主要引荐人(含个人、企业、组织机构),每引荐国家“千人计划”人1名奖励20万元,每引荐四川省“千人计划”人1名奖励10万元。引进的人才入选多项人才计划的,按最高入选等级计奖。

8.鼓励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来双流区创办企业,其创业项目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评审认定,给予项目承载企业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扶持。

9.鼓励和支持高层次创业人才做大做强企业,企业在双流区落地5年内,在国内上市或连续3年内年销售收入总额累计超过8000万元,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10.设立人才杰出贡献奖,对于在双流区领办企业5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

11.对双流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支持。

(二)专业技术人才

1.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新引进的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企业新引进的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给予人才每月2000元购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2.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新引进的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企业新引进的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给予人才每月1500元购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3.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新引进培育的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才,按每人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并给予人才1万元奖励;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才,按每人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并给予人才5000元奖励。

4.对新引进新建成,并通过国家、省、市级人社部门审批认定的人才创新载体或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国家项目奖励100万元,国务院政府津贴、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个人奖励每人30万元;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四川金顶奖等省级项目奖励50万元,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个人奖励每人20万元;金沙友谊奖、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等市级项目奖励20万元,成都市政府津贴、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等个人奖励每人5万元。

(三)高技能人才

1.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主要生产岗位新引进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申报审定后,分别给予个人2000元、3000元、4000元奖励。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中级以上技能等级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50%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2.对在国家、省、市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所获奖励1:1进行配套奖励。对在区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个人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科研机构的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评定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社会事业人才

(一)教育人才

1.新引进的全国优秀教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特级教师、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自来我区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最高4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4000元“人才津贴”。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或新评的全国优秀教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特级教师、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4000“人才津贴”

2新引进的省优秀校长、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特级教师、市特级校长、市学科带头人,自来我区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最高2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的“人才津贴”。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或新评的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校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特级教师、市特级校长、市学科带头人,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人才津贴”

3新引进的市优秀校长、市优秀教师、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优秀青年教师,自来我区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人才津贴”。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或新评的市优秀校长、市优秀教师、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优秀青年教师,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人才津贴”

4.新引进的中央教科院组织的全国学科教学大赛、省教科所组织的全省学科教学大赛、市教科院组织的全市学科教学大赛一等奖获得者,自来我区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个人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安家补贴。

5.新引进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自来我区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最高2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人才津贴”。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人才津贴”

6.新引进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来区教育局指定的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人才津贴”。区教育局指定的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人才津贴”

享受以上待遇的名优教师,必须在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师徒结对等工作。

(二)卫生人才

1.新引进的国内三级甲等医院卫生专业正高级职称,具备学科带头人能力的人才,自来我区公办医院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4000“人才津贴”。公办医院在编在岗,具备同等学科带头人能力的人才,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4000“人才津贴”。

2.新引进的国内三级甲等医院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具备学科带头人能力的人才,自来我区公办医院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给予4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人才津贴”。公办医院在编在岗,具备同等学科带头人能力的人才,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人才津贴”。

3.新引进重点医学院校毕业,并取得规培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自来我区公办医院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的“人才津贴”。公办医院在编在岗的,重点医学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人才津贴”。

4.新引进重点医学院校毕业,并取得规培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来我区公办医院工作之日起,经评审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人才津贴”。公办医院在编在岗的,重点医学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人才津贴”。

5.取得规培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并在基层(镇街)公办医院工作的,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00元、1000“人才津贴”。

(三)社工人才

1.在我区社工机构专职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经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并自愿签订合同成为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等各级督导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经评审认定,在岗工作期间,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

2.在我区社工机构专职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经评审认定,在岗工作期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人才津贴

3.在我区社工机构专职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经评审认定,在岗工作期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人才津贴

4.在我区社工机构专职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经评审认定,在岗工作期间,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农业人才

1新引进的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高级及以上职称农业技术人才,经评审认定,自来我区农口部门工作之日起,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人才津贴

2对在我区牵头建立产业专家工作室的农业专家,经评审认定,5年内每年给予5万元课题经费。

3开展农业专家柔性引进,对我区聘请的各类农业首席专家经评审认定,5年内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补助。

4鼓励我区农村实用人才考评高级职称,凡获得高级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经考核认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党政人才

1.新引进的全国知名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评审认定,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人才津贴”。已在编在岗,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全国知名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人才津贴”

2.新引进的全国知名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评审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人才津贴”。已在编在岗,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全国知名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人才津贴”

3.新引进的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党政人才,从事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的,经评审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人才津贴。已在编在岗,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党政人才,从事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的,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人才津贴”

4.新引进的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党政人才,从事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的,经评审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人才津贴。已在编在岗,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党政人才,从事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的,经考核认定,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人才津贴”

第十六条  新引进的其他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可享受相关同等待遇。

第四章 引进培育保障

第十七条  产业人才中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省、市顶尖团队成员,纳入绿色通道生活服务体系,享受捷通卡服务项目,并通过“双流区产业人才联盟”提供金融顾问、法律顾问、人才交流等服务。

第十八条  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局优先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大力引进高端人才服务中介机构,鼓励扶持人才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咨询、项目考察、创业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  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进程,加快高层次人才网建设。及时发现、宣传人才及人才工作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人才的引进,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社会事业人才和党政人才的引进,由用人单位提出人才需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区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确定引进对象后报区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科经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农发局、区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人才引进培育计划,经区人才办初审后,报区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培育工作任务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对职能部门任务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报区人才办。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协议,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专题研究1次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培育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区委领导联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制度,通过上门拜访、重大节假日慰问等形式加强联系沟通。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到期未享受满本办法规定激励政策时限的,继续享受满本办法规定激励时限为止。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同时符合享受多项激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已享受同类激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原则上每季度兑现1次,经个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公示,兑现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才津贴和安家补贴,均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人才进行年度工作情况考核,达到相应标准后,进行发放。本办法中所涉安家补贴一律分年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及比例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颁布的该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申请奖励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将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