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福利 |
一、法律依据
1、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5〕27号)
2、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成民发〔2015〕37号);
二、前置条件
具有双流区户籍的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申请材料
1、老人户口所在页和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
2、老人本人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指定银行);
3、经济困难老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时,必须同时出具该老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应作出核准意见,并从次月起为申请人核发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028—85885721
有关注意事项:
1、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按月发放。
2、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200元/月·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500元/年·人。
3、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