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 |
一、行使依据: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二、行使条件: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
三、职权内容: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双流区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教育局审批;
3.教育局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条件符合的对象进行审批。
五、咨询渠道
1.到校咨询:
(2)乘车路线:3路、8路公交车
2.电话咨询:028-85828559
六、备注: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