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解读文本

www.daliank.com   2017-12-06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2015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应取消其一定时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资格。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识别、处理等工作,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成公积金委〔2016〕2号)。自《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至今,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结合成都市法制办提出的意见建议,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对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调查核实、认定、处理流程和处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用于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其中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主要形式,归纳了共十类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类型。
第二章调查核实程序,用于明确职工涉嫌骗提套取行为的调查核实途径、方式,同时明确调查核实期间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三章处理程序,用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中心自确认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相关处理流程和处理时限,明确责任部门。
第四章处理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列出对职工、相关单位实施、参与骗提套取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理内容。同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和要求,将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骗提套取行为涉及犯罪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处理终止,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理规定的实施期限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按规范性文件实施要求,明确文件有限期和实施时间。
三、重点条款说明
(一)第一章
1、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第五部分明确规定,各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行为要通知职工所在单位,追回套取资金。取消职工在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2、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提套取行为:….(内容略)
制定说明:本条对骗提套取行为做出了定义。职工凡是通过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均属于骗提套取行为。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材料的规定,本条按材料性质进行归纳总结确定了九类骗提套取行为,再加上 “其他骗提套取行为”的兜底条款,共计十类骗提套取行为。
(二)第二章
第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问询笔录和相关材料,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实。核实期间暂停审核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制定说明: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所以在该条规定中明确核实期间可暂停职工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三)第三章
1、第七条 通过调查核实,缴存职工存在上述第一章第三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通知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内容包括:…(内容略)
制定说明: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明确在对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定性认定前,须先形成调查情况通知书,书面告知职工。
2、第八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或拒绝签收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在调查情况通知书签收时限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制定说明:为防止个别职工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或拒不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无法以《处理办法》规定开展骗提套取处理后续工作的情况,因此本条借鉴行政执法过程中送达处理模式,规定可以通过对外公告的形式向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
3、第十条 缴存职工未在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及缴存职工虽然根据第九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为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具体实施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督促整改。…(内容略)
制定说明: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办法》根据骗提套取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分类细化,处理措施充分体现处罚的梯度,同时为保障职工申诉权益,凡是确认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形成处理决定书,书面告知职工。
4、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并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了异议申请,同时依照本条规定提起了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不予受理或终止审理缴存职工的异议申请。
制定说明:因为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高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议核实结果的法律效力,为了便于骗提套取处理后续工作流程的有序开展,本条规定在此进行明确、说明。
(四)第四章
1、第十五条 口头批评教育是指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但被调查制止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如果缴存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议单位对该缴存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规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行为。
制定说明:“批评教育”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避免语义不清明确为口头批评教育,针对中途停止骗提套取行为即没有最终骗提资金的职工,结果危害性较低,为了规范职工的公积金提取行为同时体现处罚的梯度性,制定该条规定。
2、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骗提套取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骗提套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骗提套取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不良行为登记记录一并进行转移。
制定说明:按建金〔2015〕19号文规定,职工发生骗提套取行为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格。职工发生骗提套取行为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其信息记入不良行为登记,并限制职工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3、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三)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行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制定说明:由于骗提套取行为一般涉及伪造,变造涂改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均有不法中介参与。仅对职工进行处理,不处理涉及的相关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骗提套取情况。因此对于涉及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应通知其主管部门处理。
(五)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删除缴存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一)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满6个月的;(二)缴存职工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成都公积金中心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后满1年的;(三)不良行为登记时间满5年的。
制定说明:为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对骗提套取行为按要求整改的,应及时恢复其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按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规定,个人不良行为信息最多保存5年。
 
四、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
解读人:翟文晓、郭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