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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双流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7-05-03 到 2017-05-23  部门:区农发局

内容:

  按照成都市双流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拟订了《成都市双流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请将您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签字盖章)于2017年5月23日17:00前,返回区农发局,可扫描成电子版发电子邮件。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
            2017年5月3日
 
  (联系人:高跃、毛安林,联系电话:13880266055、13981702832,QQ:1061531098)
 
 

 
 
附件
 
             成都市双流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起草依据:《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一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提升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草依据:《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二条)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区农发局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发展畜禽生态养殖,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促进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专业化机构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废弃物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工作。
(起草依据: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②《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五、大力推进废弃物综合利用“... 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发展畜禽生态养殖,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促进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专业化机构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废弃物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工作。...”; ③《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条1款“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指导督促改建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起草依据: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②《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指导督促改建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六、全面加强环保执法监管“各地环保部门...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环境违法的养殖场,要依法严格处理...。”;③《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条2款“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单位或者个人。
(起草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相关经费的保障。
区水务、规建、国土、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卫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起草依据:《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条3款“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措施,构建镇(街道)和村(社区)联动监管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管。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内禁养区域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以及限养区域排污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的搬迁或关闭工作。
(起草依据:①《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1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5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④ 《双流区畜禽养殖场(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双委农领〔2016〕9号),四、管理措施(二)禁养区域管理措施2.“ 2016年排查发现的东升街道、九江街道、彭镇、西航港街道的82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由区农发局牵头,相关镇、街道具体实施,在年底前完成关闭搬迁,…”;五、管理职责(二)镇、街道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大户进行全覆盖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限期整改质量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发现违法养殖行为,报区农发局查处,发现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污行为,报区环保局查处。”⑤《成都市双流区关闭限养区内排污养殖场实施方案》(2017年3月15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的))
第四条 分级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散养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监管机制,区级相关部门重点监管养殖场、养殖小区,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属地镇、街道重点监管养殖大户,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区级相关部门;属地村、社区加强巡查,防止农户和散养户擅自新增、扩大养殖规模,每月将巡查结果报当地镇、街道。
(起草依据:①《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四条;②《双流区畜禽养殖场(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双委农领〔2016〕9号),三、分级监管“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监管机制。”(一)区级相关部门重点监管养殖场、养殖小区,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同时督查属地镇、街道监管工作,每月抽查不低于一个镇、街道。(二)属地镇、街道重点监管养殖大户,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兽医人员结合防疫、诊疗、骟割等工作,对散养户进行督查和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三)属地村、社区加强巡查,防止农户和散养户擅自新增、扩大养殖规模,每月将巡查结果报当地镇、街道。)
养殖场:指生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2万羽以上;肉羊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家兔常年存栏量1000只以上。
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起草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7]48号),一、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2、“畜禽养殖小区”)
养殖大户:指生猪年出栏50头(存栏2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鸭年出栏2000只(存栏5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兔年出栏1000只(存栏400只)以上。
(起草依据:《双流区畜禽养殖场(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双委农领〔2016〕9号,二、“分类标准和要求”(一)“分类标准” 2、“养殖大户”)
散养户:指养殖规模低于养殖场大户标准的养殖户。
(起草依据:《双流区畜禽养殖场(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双委农领〔2016〕9号,二、“分类标准和要求”(一)“分类标准”3、“散养户”)
第五条 区域划分
本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由区农发局会同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划定方案(送审稿)报市环保局、市农委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起草依据:①《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6.1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②《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5条“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适度养殖区。”③《成都市双流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关于对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立项督查的通知》(双府督〔2017〕8号),“由区农发局负责,区环保局、区水务局配合,科学划定我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
第六条 禁止养殖区域
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畜禽禁止养殖区域:
(一)双流岷江自来水厂金马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下游100m的双流灯盏窝至取水点上游1000m的双流、温江两地交界处的水域两岸纵深各200m的陆域。
(起草依据:①《畜牧法》第四十条(一)款;②《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5.1“…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附件:四川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表序号10“双流县”)
(二)黄龙溪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正街、横街、新街、复兴街、鱼鳅巷、上、下河街为骨干的古镇现存连片历史街区,面积约3.96公顷;二级保护区:锦江观光带、鹿溪河景区、古佛洞景区、陈家水碾湿地景区,面积约255.88公顷。
(起草依据:①《畜牧法》第四十条(一)款;②《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5.3“…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③《黄龙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4-2030),第八章第二十七条(一)款1项、2项,(二)款1项5目“禁止与风景游赏无关的项目进入,…。”、2项2目“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项目进入。”)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区规建局总规科城镇总体规划图(县域用地简版,带新双流界限)的黄色图斑范围。
(起草依据:①《畜牧法》第四十条(二)款;②区规建局总规科提供的《城镇总体规划图(县域用地简版,带新双流界限)》黄色图斑)
(四)境内江安河,锦江(鹿溪河),金马河,杨柳河,白河,沙子河,黄堰河(含三史堰、栏杆堰),泉水河(含新、老鲢鱼河),青兰沟、红兰沟、大坝沟等9条河渠流域蓝线外侧200米范围。
(起草依据:①《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4“…兼顾…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②《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实行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双委办〔2017〕4号),附件1“成都市双流区总河长、河长名单”的流域名称;③《成都市生态隔离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章第2.3.2条1款“市域主要河流(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按蓝线外侧200米设置控制带, …;原则上禁止在控制带内选址布局。”)
(五)第二绕城高速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其中天府新区段按道路红线两侧各1000米设置控制带)范围。
(起草依据:《成都市生态隔离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章第2.3.2条2款“…原则上禁止在控制带内选址布局。”表1“第二绕城高速,控制带宽度: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其中天府新区段按道路红线两侧各1000米设置控制带)”)
以上区域具体涉及的镇(街道)、村(社区)、组,以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成都市双流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为准。
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严禁新建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严禁畜禽散养户扩大养殖规模,严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复养。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除东升街道、九江街道、彭镇、西航港街道、协和街道外,新划定禁养区内的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或搬迁。限期关闭或搬迁前其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划定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起草依据:①《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3.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②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第七条 适度养殖区域
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
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严格控制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本方案公布实施前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现有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排污的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起草依据:①区农发局依照《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环境承载量和养殖污染防治实际,提出的要求;②《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7条1款、2款“…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第17条“养殖场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户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③《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指导督促改建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八条 关闭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由区农发局负责,根据区 “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并根据摸底核实情况下达目标任务;由相关镇(街道)负责,制定辖区内具体整治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措施和责任。
(二)摸底核实。由区农发局负责,组织相关镇(街道)对各自辖区内拟关闭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畜禽存栏量、圈舍面积及附属设施数量进行摸底调查。属地镇(街道)主要领导组织纪检监察、财政、经发、水务、环保等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对摸底调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区农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对相关镇(街道)的摸底核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签定协议。由相关镇(街道)按照摸底核实结果,及时与辖区内拟关闭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签定关闭协议,明确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拆除期限、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等内容。
(四)实施拆除。由相关镇(街道)负责督促辖区内拟关闭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按关闭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养殖,及时自行处理畜禽和拆除全部圈舍、笼位、青贮池、沼气池等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并收集养殖场关闭前后对比照片及相关资料。
(五)组织验收。由相关镇(街道)负责对完成关闭的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组织现场验收。属地镇(街道)纪检监察、财政、经发、水务、环保等科室,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区农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通过察看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相关镇(街道)的验收情况情况进行抽查。
(六)进行公示。验收合格后,相关镇(街道)负责将养殖场户关闭情况在所在村(社)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向区农发局反映(联系电话85775957),区农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七)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镇(街道)向区农发局提出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区农发局负责将补偿资金划拨至相关镇(街道),再由相关镇(街道)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已关闭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账户或一卡通账户。
(起草依据:区农发局参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关闭小流域500米范围内养殖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府函〔2013〕27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的要求。)
第九条 关闭补偿标准
(一)养殖设施补偿标准:猪圈20元/平方米,母猪限位栏50元/栏,母猪产床180元/床,肉鸭高床30元/平方米,养羊高床20元/平方米,肉兔笼位15元/个,蛋鸡笼位15元/组。
(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粪坑30元/立方米,沼气池100元/立方米,加热灶100元/眼,青贮池20元/立方米,猪自动饮水器2元/个。
(三)存栏畜禽补偿标准
存栏畜禽由养殖场(户)在关闭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处置并经验收公示后,按照以下标准对已处置的存栏畜禽予以补偿。
1、奶牛:产奶牛800元/头,育成牛600元/头,当年母犊400元/头。
2、肉牛:100公斤以下200元/头,100-300公斤的150元/头,300公斤以上的100元/头。
3、羊:种公羊120元/头,种母羊100元/头,20公斤以上商品羊20元/头,20公斤以下商品羊15元/头。
4、生猪:25公斤以下70元/头,25公斤以上60元/头,种公猪500元/头,种母猪150元/头。
5、蛋鸡:后备鸡5元/只,产蛋鸡10元/只。
6、肉鸡:1公斤以下4元/只,1公斤以上2元/只。
7、肉鸭:2元/只
8、鹅:成鹅5元/只,幼鹅3元/只。
9、兔:成兔4元/只,幼兔2元/只。
10、鸡、鸭、鹅、兔等种畜禽场存栏种畜禽:20元/只
(起草依据: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②区农发局参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关闭小流域500米范围内养殖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府函〔2013〕27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的标准。)
第十条 提升改造规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升改造后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等必要的消毒设施;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并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相对独立。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环保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起草依据:①《畜牧法》第三十九条;②《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③《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九条;④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7]48号),(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2、有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相对独立。”,(五)环保设施。“1、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2、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环保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备案制度
符合备案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备案程序,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区农发局备案。
(起草依据:①《畜牧法》第三十九条五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条;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7]48号),第2段“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一)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养殖场名称、地址、养殖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3、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防疫以及粪便、废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情况; 
    4、养殖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5、生产管理、畜禽防疫制度; 
    6、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7、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8、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属地镇、街道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2、属地镇、街道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规定的报区农发局备案。
3、区农发局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起草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7]48号),二、备案程序(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附件)。(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规定的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二条 禁止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起草依据:《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三条 疫病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起草依据:①《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②《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 疫情报告
发生畜禽群体发病或死亡的,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起草依据:①《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五条;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五条 疫情处置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区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区政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鸽子放飞、水禽放养、动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区农发局提出,报区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
(起草依据:《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污染防治
养殖场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户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起草依据:《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转运、加工、销售和食用病死畜禽。
    (起草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成办发〔2014〕50号)
第十八条 档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按照规定年限保存。养殖档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起草依据:《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违反禁止养殖区域规定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和关闭后复养的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以及散养户扩大至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搬迁;拒不关闭和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适度养殖区域规定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以及排污的养殖大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搬迁;拒不关闭和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违反污染防治的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四)违反防疫规定的责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以及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的,由区综合执法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档案制度的责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起草依据:《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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